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渝水许可〔2019〕50号
重庆市巫山县青山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编码:2018-500237-44-02-047409)和《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青山头风电场项目位于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两坪乡,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工程等级为电力工程II级,建设内容包括风力发电场、升压站扩建,及配套的场区道路、集电线路,工程设计总装机容量52.5MW。风机发电场共设置23处风机平台,发电机组23组,单机容量为2500kW;升压系统利用三溪两坪195MW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进行扩建,在站内预留用地进行设备安装;新建场内道路23.063km/24条;新建35kV集电线路共计35.513km,其中架空线路10.588km,地埋电缆24.925km。设施工生产生活区1处/1.00hm2,设弃渣场2处/7.07hm2,根据道路表土临时堆存需要,本方案补充表土堆场13处/1.17hm2。
本项目总占地41.21hm2,其中:永久占地1.37hm2,临时占地39.84hm2。工程土石方总挖方50.03万m3,总填方15.88万m3,弃方34.15万m3,弃方将运至2座弃渣场。工程总工期18个月,工程估算总投资为4547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9832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1.21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等于1.0,渣土防护率达到90%,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水保方案审核静态总投资946.60万元,其中:主体已列273.41万元,方案新增投资673.1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98.19万元,植物措施73.44万元,监测措施48.28万元,施工临时措施172.59万元,独立费用88.55万元,基本预备费34.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7.28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编制水土保持设计篇章,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阶段,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巫山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巫山县水利局备案。
(六)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巫山县水利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请项目法人接到本决定后尽快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巫山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需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九)在项目投产使用前,请你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召开验收会议,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后,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附件:1. 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doc
2. 巫山县青山头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doc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