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罚﹝2024﹞第01 号
单位名称: 贵州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某
地 址:贵州省某地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承担某水库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市水利局监督处和质量中心站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查阅资料等显示,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①罚款壹万玖仟圆;②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捌佰圆。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建设银行财政帐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2月4日
全文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