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渝水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贵州弘波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秋林 职务:总经理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街道办事处小孟工业园区3号路贵州工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4号厂房2层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 1月11日对你单位承担綦江区福林水库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重庆市水利局监督处和市水利工程质量中心站组织专家对綦江区福林水库开展稽察工作,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显示,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水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2.现场检查记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①罚款壹万玖仟元整;②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捌佰元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建设银行财政帐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4年2月5日
全文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