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关怀版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水利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处罚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3-00136 [ 发文字号 ] 渝水罚〔2023〕第2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5-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当事人:重庆市某水源空调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

地址:重庆市某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2022年核定取水量为2942.07万立方米,实际取水量为3108.563万立方米,超出核定取水量166.493万立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并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3. 取水统计表复印件;

4.国控计量设施数据;

5.情况说明。

你公司双倍补缴了水资源费,弥补了国家受损法益和公共利益;编制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积极取得合法手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违反的水利行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公司申辩取水主要用于保障某地所有公共建筑空调用冷热源,2022年夏季连续高温影响,江水温度高至32℃,可利用温差由10℃变为5℃,而供冷范围内用户冷气供应激增,因此超量取水。补办取水许可手续时,受到疫情影响,整个工作停滞了2个月。超量取水的行为,既有连续高温、疫情封控等客观因素影响,又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该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综合你公司服从监管,积极配合现场调查,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酌情予以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我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执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4月14日           


文件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全国水利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