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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0-01436 [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4〕89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4-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8日               

    关于加强水文站网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站网管理,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监测和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根据《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和《重庆市水文条例》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加强水文站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文站网分类及管理

    (一)分类标准。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符合《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4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水文测站,由水利部确定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

    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市级重要水文测站。一是集水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或向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汛且集水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文测站。二是大型水库或下游有城镇、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的中型水库的水库站。三是在重要江河、水库上设置的水量调度控制站;集水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的区县际河流边界控制站;对区县界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水文测站。四是市级重点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实验站、区域代表站。

    一般水文测站。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为一般水文测站。

    专用水文测站。水电、航运、环境保护等涉水工程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DB50/T343―2009)要求设立的水文测站为专用水文测站。

    (二)管理责任。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国家重要水文测站以及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的站网规划、建设、监测、管理工作,并对区县管理的一般水文站网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水文测站的站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水电、航运、环境保护及重要建设工程需要等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由建设单位自主管理,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水文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水文站网规划

    (一)规划编制。市、区县两级水文机构应当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文工作的需求,在进行水文站网功能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DB50/T343―2009)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的要求编制水文站网规划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水文站网规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后印发。

    (二)站点命名。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生态站、雨量站等以“区县加乡镇简称村名加小地名”模式命名;水文(位)站以“流域河流名称区县乡镇简称”模式命名。

    (三)站点注册。水文测站建设单位应将规划站名、站类、规划经纬度等基本信息报市级水文机构审查后获得站点规划编码。在现场选址时,将规划编码、站名、基本水准点高程、经纬度、测流大断面图,所在河流及所在乡镇、村、组,看护人员姓名、联系电话,选站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站点所属项目名称等基本信息现场通过电话报市级水文机构站网管理系统确认,经注册登记取得站码后才能开工建设。

    三、加强水文站网前期工作

    (一)实施方案编制。市、区县两级水文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庆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DB50/349―2010)、《水利工程概算补充定额(水文设施工程专项)》(水总〔2006〕140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水平。

    (二)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市级水文机构负责管理的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市级重要水文测站由市水利局出具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水文机构负责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专用水文测站由市级水文机构审查,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设计变更审批。水文监测方案(水文测流方案、水质主要指标检测方案)变更应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报告书报原批准单位审批;除此以外的一切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定。

    四、加强水文站网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列入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市级统筹;列入市级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经论证确需建设的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由市级和区县筹措资金;专用水文测站,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筹措资金。

    (二)资金申报及下达。区县审批项目,需要申请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补助的,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市级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审查后,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申请文件应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等情况,并附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市级审批项目不再编制资金申请文件。

    五、加强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一)严格程序。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设资金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按照《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规程》(DB50/T506―2013)进行评定。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B50/T507―2013)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手续。

    (二)日常监测。水文站网各级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93)、《重庆市水文巡测技术标准》(DB50/T468―2012)、《重庆市水文应急监测技术标准》等水文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量与水质同步,驻测与巡测、自动遥测与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水文监测工作。

    (三)信息管理。水文监测信息实行水文测站(管理单位)、区县水文机构、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三级信息管理,各信息管理单位应依据《实时雨水情数据库表结构与标识符标准》(SL323―2011)和《重庆市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程》(DB50/469―2012)建立数据库实时存储遥测信息,实现区县与市级、区县与区县、流域上游与下游的实时信息共享。

    (四)资料管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的汇交和刊印工作。区县水文机构应按照《水文资料整编规范》(SL247―1999)、《重庆市水文资料采集整编及汇交标准》(DB50 350―2010)等要求进行水文资料在站整编,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经整编合格的水文资料汇总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审查并统一刊印。

    六、加强水文站网运行维护

    (一)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水文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完善区县水文测验及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汛期水文管理单位和水文测站能顺利开展水文监测和洪旱预警预报工作。要加强水文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适时引进一批水文专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中青年技术人才,改善水文工作队伍结构。要重视水文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文人才素质,确保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二)运行维护。依据《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水财经〔2007〕561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水文站网运行维护经费由市级承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站网运行维护经费由区县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按照《重庆市水文遥测系统维修维护技术标准》(DB50/T467―2012)开展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备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专用水文测站及其配套的水位站、雨量站等水文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人员经费由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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