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鉴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专业性,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含有以下建设内容的项目招标评标经认定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新建、改(扩)建大坝、闸坝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含白蚁整治);
(二)含渡槽、倒虹吸、泵站、隧洞(单洞长度大于1km或隧洞总长超过2km)的渠系工程;
(三)4级及以上堤防,或含高边坡、高挡墙、深基坑、桩基础等施工难度大的防洪护岸、库岸整治、河道治理工程;
(四)水文测报系统、水质实验室、应急巡测中心、水文站及水文设施建设项目;
(五)含净化、消毒等设施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多级提水工程,高海拔地区及含管道(管径φ315及以上)、渠道(流量1m3/s及以上)的输配水工程;
(六)移民后扶、水土保持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
(七)水雨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水利防灾物资仓库、信息化及数字孪生建设项目。
二、认定程序
(一)招标投标由市级监管的项目。
由市级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明确是否同意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认定,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二)招标投标由区县监管的项目。
由区县监管的项目若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由招标人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详细阐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理由。有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三)市水利局直属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项目。
招标人为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的,由招标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由市水利局出具正式的认定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精神,有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由市级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认定,由建设处统一出具认定文件。由区县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衔接。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当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对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认定工作有序推进,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意见。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印发后,原《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渝水建〔2021〕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潘嵩元;联系电话:89079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