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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12-1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要求,重庆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县水利局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4日(星期一)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联 系 人:黄清春

    联系电话:023-86110995

    传    真:023-89079106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3号

    电子邮箱:3339862@qq.com

    在线留言:我要写信

    附件:1.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财政、经信、能源等部门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级各部门按职责指导、督促区县开展生态流量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的最小流量。

    第五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以下简称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生态流量监测装置(以下简称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装置、流量监测数据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第七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及泄放

    第八条生态流量核定应以水电站取水拦河坝(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确保所有受影响的河段均满足要求;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核定。

    第九条生态流量的确定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的前提下,结合河流特性、水文气象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日平均流量历时曲线法等,确定生态流量。

    第十条经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中,对生态流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一致的,由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以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小水电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在优先满足供水、生态需水的前提下,核算生态流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一条电站业主应组织对生态流量进行初步论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当核定生态流量边界条件或水库功能发生改变时,应当重新核定生态流量,并将修正后的生态流量值报原核定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必须包括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产使用。下泄生态流量方案应包含下泄生态流量标准、泄放设施、监测装置及接入监管平台方式等内容。

    对没有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或泄放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已运行水电站应根据核定的生态流量,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生态流量泄放方案,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改造引水系统、输水系统、泄水系统或增设生态机组等措施,确保小水电稳定足额泄放生态流量。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连续稳定地泄放生态流量,同时应保障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真实、完整、连续地监测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因故损坏的,应按要求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达标、监测数据正常上报。

    第十五条水电站应按照要求向监管平台传输监控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就地自动备份三个月;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需每月拷贝视频监控(或截图)和流量监测数据至区县监管平台,并就地储存三个月,以备核查。监测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应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水电函〔2019〕1378号)执行。


    第三章 水电站业主职责

    第十六条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是小水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设计、施工、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下泄生态流量运行管理巡查制度,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坏和蓄意破坏。为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和安全传输至监管平台,要安排专人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和异常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正常下泄生态流量,并在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二)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上传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数据、图像、视频,确保上传数据真实,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流量。同时定期将流量监测数据导出保存备查。

    (三)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当有环境、安全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方案统一调度。

    (四)因检修、自然灾害、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特殊情况影响下泄生态流量时,应当制定生态流量备用措施保障方案,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五)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设立醒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下泄流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监督检查,将小水电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作为项目环评审批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能源部门职责: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小水电项目审批过程中,明确要求项目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经费、监管平台建设与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经信部门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不能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水电站开展整改或挂牌督办整改工作。


    第五章 生态流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辖区内水电站泄放设施、监测装置运行情况和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

    (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执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主要检查有无人为损坏、堵塞泄放设施,有无足额泄放生态流量,不能判断生态流量是否足额下泄时应当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现场确认;并建立问题台账,加强技术指导,跟踪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将下游存在敏感保护对象、厂坝间减水河段较长、历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小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提出重点监管要求,定期随机线上抽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暗访。

    (三)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平台的运管工作。登录监管平台对在线监测和上传的就地存储数据进行抽查,检查历史视频是否能正常回放;对仅实施在线监控和就地储存的电站,应对拷贝至监管平台或本地的下泄生态流量数据、图像、视频进行逐站抽查,抽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5个时段,每个时段不少于15分钟且至少间隔1小时以上。半数以上时段不符合要求即认定当天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抽查后要形成当月工作台账备查,否则视为当月被抽查电站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通过上传或拷贝至监管平台的下泄流量监测数据、图像、视频,对水电站是否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进行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水电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水电站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1.水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目标值,且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已按来水量泄放的。

    2.因防汛抗旱需要或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等原因,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止下泄生态流量的。

    3.因工程修复、施工等原因导致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下泄生态流量相关要求,经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明确意见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水电站无法下泄生态流量的。

    (五)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通报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建立监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生态流量监测信息、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现场核实不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水电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的水电站,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生态流量监管部门举报生态流量泄放存在的问题;发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经济发展不应是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应是经济发展的缘木求鱼,而是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达到水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2.是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第八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赋予了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督管理、违法查处等职责。制定《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是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

    3.是推动小水电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2019-2020年我市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基本消除或减缓了境内因水电站造成的河道脱水、断流等问题,使得境内主要流域常年始终保持基本生态需水量,增加流域环境容量,有效减少因减脱水引起的河道生态问题。但个别电站不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环境破坏,也影响了行业绿色发展。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是巩固清理整改成果,推动我市小水电行业绿色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发文时间2019年8月)。

    (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协作推进水利和生态环保领域合作事宜备忘录的通知》(渝环〔2021〕120号,发文时间2021年9月)。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1.水利行业内部征求意见

    2021年10月26日-11月5日,以重庆市农村水利水电中心《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电函〔2021〕9号)向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事业单位和有关区县水利局征求了意见。截至2021年11月8日,收到合川区水利局、涪陵区水利局书面反馈意见,合川区水利局建议将各个部门职责分条款描述,并建议增加“对连续三个月生态流量泄放值不达标天数累计达到30天(含监测设施损毁未修复)的电站,由经信部门向电网企业下达禁止发电上网通知书,禁止其发电上网;整改达标6个月后方能申请发电上网。”以增加对于长期不能达标泄放生态流量电站的惩戒力度和可操作性,所提第一条意见采纳,第二条意见结合后续市经信委反馈意见未采纳;涪陵区水利局建议在《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中明确“各区县成立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加强电网企业的作用,鉴于不能在文件中“要求区县(自治县)或下级部门对口设置或独立设置机构(内设机构)、加挂牌子、调整职责和规格、设置领导职务”的规定,所提意见未采纳。(详见合川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建议的函》(合川水利函〔2021〕216号),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关于报送〈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报告》(涪水利文〔2021〕141号)

    2.市级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11月11日-11月18日,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便函〔2021〕1159号)向市经济信息委、市生环局、市财政局征求了意见,结合市生环局和市经信委反馈意见,2021年11月23日-11月30日,再次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渝水便函〔2021〕1223号)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征求了意见。市生环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都书面反馈了意见,反馈意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各个部门对小水电不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等行为的执法权,二是电网企业与水电站属于电力商品买卖关系,电网企业无权限制或禁止水电站发电上网,行政部门也没有“函告并督促电网企业限制或禁止水电站发电上网”的行政职能,均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该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进行了界定;第二章“生态流量核定及泄放”对生态流量的计算、核定、变更及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使用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明确了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等;第四章明确了水利、生态环境、财政、经信、能源等部门在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第五章“生态流量监管”从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督办机制、问题举报等方面阐述了如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重庆市水利局,黄清春,二级调研员;联系电话:86110995,13896304218。


    重庆市农村水利水电中心    

    20211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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