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扶贫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水〔2019〕13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当前,脱贫攻坚已进入决战决胜关键阶段,水利扶贫项目建设总体顺利,但仍存在个别项目选址设计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做好水利扶贫工作的重要实践载体,保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的决心,抓牢抓实抓细水利扶贫项目监督管理。要压实水利扶贫项目监管责任,把水利扶贫项目监管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安排,层层抓好落实。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扶贫项目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注重水利扶贫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运行管护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
二、加强水利扶贫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一)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对水利扶贫项目前期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工作,严禁闭门造车,确保前期工作达到相应深度,杜绝设计、选址不合理的现象发生。按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前期工作质量评价,并建立完善通报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二)处理好水利扶贫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水利扶贫项目,要主动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三)加强水利扶贫项目招投标监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水利扶贫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强化水利扶贫项目实施监管
(一)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审计等制度。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方案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开工建设,严禁随意延长工期,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违法分包、转包项目。严把工程质量关,落实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红线和责任意识。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梳理未开工和长期停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二)及时组织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抓紧开展项目验收,确保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三)加强档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扶贫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收集水利扶贫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档案,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
四、加强水利扶贫项目资金监管
(一)加大资金投入。市级加大对贫困区县的水利扶贫资金投入,确保分配给未摘帽贫困区县的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水利扶贫资金,加大水利扶贫项目支持力度。
(二)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区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整合资金只明确支出方向、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不限定具体项目,不作为对贫困区县考核的硬性指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资金整合管理办法,要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监管”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水利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水利扶贫资金。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强化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水利扶贫项目建后运行管护监管
(一)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护责任,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因地制宜确定运行管护模式。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其他水利扶贫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结合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重点针对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水电站等水利扶贫项目,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经费和监管责任,鼓励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后管护。
六、加强水利扶贫领域作风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推进水利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以作风建设推进水利扶贫项目监管工作再上台阶。要结合业务工作,加大水利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强督查督办,对涉及政策和工作机制等问题,要通过政策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整改。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