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文工作,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支撑,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水文测报监督检查评定办法(试行)》《重庆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水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李程智、于宝荣、刘娇;联系方式:88705110、61961963、61961935)
重庆市水文测报监督检查评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测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定,保障水文测报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文监测、水情工作的监督、检查、评定及整改,国家基本水文站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检查评定的内容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水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水文测报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实行全程全覆盖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水文测报监督检查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测站管理、设施设备、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和安全生产;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预警、水情会商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水文测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的方式,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
(三)发现问题并确认;
(四)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
(五)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及整改情况复核。
第七条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下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
第三章 检查评定
第八条评定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
第九条评定方式按《重庆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水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容,以多次质量检查结果的均值作为年度评定分值。
第十条监督检查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水情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容,不得自行设置评定项目。
第十一条评定结果作为区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达标率考核内容的依据。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应与被监督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现场或在要求限期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的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遇涉及水文测验安全生产、其它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的须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须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水文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及等级认定见附件1。
第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整改,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监督检查单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测报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等)。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示约谈;
(四)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文测报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推诿、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水文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及等级认定
2.水文测报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附件1
水文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及等级认定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和要求 |
问题描述 |
问题等级 | ||
一般 |
较严重 |
严重 | |||||
1 |
测站管理 |
制度建设 |
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测验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情况。 |
制度未制定。 |
|
√ |
|
制度不够细化;未上墙。 |
√ |
|
| ||||
2 |
操作规程手册 |
根据测站测报作业实际,编制主要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手册。 |
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未制定。 |
|
√ |
| |
设施设备操作规程不完善;未上墙。 |
√ |
|
| ||||
3 |
资料管理 |
测验资料是否保管完整、是否分类存放、是否保存安全。 |
资料保存不安全、不完整。 |
|
√ |
| |
资料未专人保管、分类存放。 |
√ |
|
| ||||
4 |
水文测报 |
测站任务书 |
根据测验任务和新技术应用变化,测站任务书相应更新修订情况。 |
无测站任务书或未根据变化相应更新修订。 |
|
√ |
|
测站任务书执行情况。 |
未按测站任务书执行。 |
|
√ |
| |||
5 |
测验方案 |
根据河道断面的上下游变化及测验条件变化,测验方案相应更新修订情况。超标洪水测验方案是否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
无测验方案或未根据变化相应更新修订。 |
|
√ |
| |
测验方案可操作性不强。 |
|
√ |
| ||||
6 |
水文测报 |
“四随”制度 |
测验工作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执行情况。 |
未执行“四随”制度。 |
|
√ |
|
7 |
资料整理 |
即时整编、日清月结执行情况。 |
未完成日清月结。 |
|
√ |
| |
资料校审签字不全。 |
√ |
|
| ||||
8 |
现场作业 |
现场观摩测站人员进行测报操作,若无条件可口述操作流程,涉水和上船测流时必须穿救生衣。 |
未穿救生衣。 |
|
√ |
| |
操作不流畅。 |
√ |
|
| ||||
不会操作。 |
|
|
√ | ||||
9 |
信息报送质量 |
信息报送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等现象,未达到水情信息报送质量管理规定要求。 |
未报送水情信息。 |
|
|
√ | |
报送但未达到水情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
|
√ |
| ||||
10 |
设施设备 |
运行状况 |
监测设施设备运行异常或损坏应按要求及时修复或有替代方案。 |
无替代方案。 |
|
√ |
|
未及时修复。 |
|
|
√ | ||||
11 |
测验环境 |
降水蒸发观测场地和仪器安装等符合规范要求;测验断面附近无遮挡;断面桩杆点齐全醒目。 |
降水、蒸发仪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
|
√ |
| |
测验断面附近有遮挡未清理,观测场周边有遮挡或场内有种植超限植物未清理。 |
|
√ |
| ||||
断面桩杆点设置不齐全、醒目。 |
√ |
|
| ||||
12 |
设施设备 |
管理台账 |
未按制度要求频次进行巡查并按要求规范填写巡查记录或工作日志。 |
未按制度要求频次开展巡查。 |
|
√ |
|
巡查记录或工作日志未按要求填写。 |
√ |
|
| ||||
管理台账 |
开展维修养护工作,维修养护记录清晰、完整。 |
未按规定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
|
√ |
| ||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记录不清晰、不完整。 |
√ |
|
| ||||
开展测量、测验仪器比测、校测或检定工作。 |
未按要求开展测量、测验仪器比测、校测或检定工作。 |
|
√ |
| |||
13 |
网络通信 |
网络通信是否畅通,是否有不同通信方式的备份措施。 |
没有两套以上不同通信信道。 |
|
√ |
| |
网络通信不畅通。 |
|
√ |
| ||||
14 |
安全生产 |
警示标志 |
缆道等重点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测验河段、观测场设立保护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 |
√ |
|
|
保护标志不齐全。 |
√ |
|
| ||||
15 |
设施设备防护 |
有台必有栏、有洞必有盖、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 |
水准点、绞车、铅鱼等缺乏防护设施,观测场地防护设施未定期维护等。 |
|
√ |
| |
16 |
防护设备 |
消防器材、救生衣、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完好,放置位置适当。 |
安全防护设备不齐全、完好。 |
|
√ |
| |
安全防护设备放置位置不合理。 |
√ |
|
| ||||
17 |
隐患排查 |
隐患排查整改,整改时限,责任人、具体措施的落实。 |
隐患排查未整改,具体措施未落实。 |
|
|
√ | |
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 |
|
√ |
|
附件2
水文测报监督检查问题确认单(式样)
被监督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问题 |
问题等级 |
整改建议 |
整改时限 |
备注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备注:被监督检查单位如对以上问题有异议的,可另附说明及佐证资料。
检查人: 被检查单位签字:
重庆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监测工作管理,规范水文测站设施设备管理、测验业务、安全生产、质量评定等工作,依据国家、水利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县(自治县)水文监测及管理工作,国家基本水文站按水利部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文监测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统筹协调、管理全市水文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市水文监测工作相关规章、规程、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水文站网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重庆市水文站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包括水位、流量、水质、泥沙等水文要素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分析。
(四)组织指导水文监测数据整编和资料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文监测数据统一汇交。负责对外提供水文资料等事项的审查。参与组织全国河流及水文业务的合作与交流。
(五)负责全市水文监测工作评定。
第五条 市级水文部门负责全市水文监测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水文监测工作规章、规程及技术规定的编制和修订,负责监督水文监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承担水文监测成果质量的检查、监督、评定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市水文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四)指导区县水文资料整编、审查和汇编技术工作,负责全市水文监测数据汇交资料的审查、刊印和保管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文机构及水文测站水文测验和水文资料整编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文监测工作,并接受市级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文测站水文监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贯彻实施;水文监测计量器具检定。
(二)组织指导水文测站水文测验、巡测、应急监测工作。
(三)负责水文站测站任务书下达,测验方案的审批。
(四)负责水文测站水文测验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水文资料的初审、复审和汇交工作。
(六)负责水文测验与水文资料整编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七)承担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水文测验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更新管理。
(九)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水文监测工作评定。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水文测站负责本站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整编工作,接受上级水文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测验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完成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文测验工作任务。编制和修订水文测验方案。
(三)负责本站及管理站点水文测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
(四)承担新仪器设备使用的对比测验及分析,指导管理范围内雨量、水位站点的水文测验工作。
第三章测站管理
第八条水文测站结合工作实际,应制定下列规章制度:岗位责任、资料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学习、测站大事记、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等,各种规章制度责任到人。主要规章制度应在测站办公室内张贴上墙。
第九条汛前应从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安全等方面作好准备,做好各类方案更新修订,开展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和值班值守。
第十条加强站容站貌日常管理,做到外部环境优美,内部卫生整洁,各类标识规范醒目;墙面无乱涂乱贴;办公桌椅摆放整齐;不乱搭乱建,不散养牲畜和家禽,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观测道路、观测环境保持整洁、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测站人员应组织学习政治理论、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水文业务技术知识、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技术,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测站人员定期巡查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影响水文监测工作的活动,如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沙、采石、爆破、排污、倾倒废弃物,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等均应及时制止。同时关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码头、桥梁是否影响水文监测,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须专人管理,每日应进行常规检查1次,每年汛前、汛后分别定期检查1次,遇暴雨、特大洪水等灾害性天气及其他可能影响测站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加密检查次数。检查采用眼观、耳听方式,必要时借助工具或仪器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汛前着重检查测流缆道能否正常运行,雨量、水位遥测数据传输是否正常,备用电源是否正常运行,防汛物资是否备足,影响安全度汛测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应在汛前完成,突发事件、水毁等造成设施设备损毁应及时维修和更换,维护后其标准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汛后重点检查测站设施设备损坏程度。
第十五条建立测验设施设备管理台账,各类检查维护应详细记录各种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的项目、日期、内容、责任人及仪器故障、损坏处理、维护保养等情况。必要时图像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名,并及时归档以备查。
第十六条测验河段管理:测验河段上下游设立保护区及文字标识牌(碑);在测验设施(含缆道操作室、观测场、自记水位台、水尺断面、浮标断面、缆道支架等)处标注醒目的警示牌,如“防汛设施,严禁破坏”、“依法保护水文防汛设施”、“此处严禁洗衣、游泳、垂钓”等,测验断面无遮挡,断面桩杆、标志、标牌完整醒目。
第十七条水位观测设施设备管理:水尺安装牢固完好、尺面刻度清晰,水尺桩保持垂直,尺间衔接差不得低于10cm,编号正确,附近妨碍观测的障碍物及时清理。自记水位各部件保持清洁,太阳能面板完好,电压、通信正常,水位计读数应与水尺水位一致。
第十八条流量测验设施设备管理:缆道铁塔定期除锈刷漆、各种工作缆索定期打油养护,绞车、滑轮、电动机、备用电源定期养护、铅鱼不悬空妥当安置,缆道控制电力线路用电安全、备用电源能正常工作,夜间测验照明设备正常,影响缆道运行障碍物及时清理,自动测流设备各部件、电源及信号传输系统定期运行正常;测量仪器每年检定1次,电子测量仪器定期充放电;流速仪累计使用50~80小时或2年未使用应进行检定,取得有效检定证书。
第十九条 泥沙设备管理:泥沙采样仪器光洁、无漏水变形、进水管顺畅,盛样容器干净、编号清晰统一、无破损,烘箱完好、用电安全,天平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降水、蒸发观测设施设备管理:观测场保持整洁、草皮及时修剪、防护设施定期除锈涂漆及维护、场内及时清理妨碍观测的障碍物或杂物,四周无遮挡,雨量计定期检查、清污、保持承雨器器口水平无变形、器内无杂物、太阳能面板完好,电压、通信正常,蒸发器水圈、蒸发桶内水质保持清洁,外壳、器口无变形。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加强对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体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测站任务书》和上级要求开展水文测验工作。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变更测验项目、降低测验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立超标洪水应急监测预案、超标洪水应急测报方案,应有2套以上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发生超标洪水时测得到、报得出。超标洪水测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水文测站根据测报任务、洪水特性、仪器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及时修订测流、测沙、测洪方案。
第二十五条定时观测项目,观测人员应携带记载簿与测具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准备工作,正点测记,严禁任意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六条现场测记的数据一律用2H硬质铅笔记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项目齐全,严禁擦改、涂改、字上改字。凡规定校测、校读的数据,均应现场随测随校,发现问题现场改正或即时采取补救措施。对自动采集仪器要定时校测,经常检查仪器设备运行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四随”工作制度,即“随测、随算、随整理、随分析”,水文资料即时整编、日清月结。原始资料严格按一算两校,及时点绘各种过程线、关系图;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水位、流量和降水的资料整理,10日前完成上月泥沙资料整理。
第二十八条汛前应完成水准点、大断面、水尺零高、起点距校测,备齐浮标及夜明装置、对讲机、备用水尺、测验耗材、测具等测验物资;做好水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水文测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安全测试,健全水文计量器具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
第二十九条降水、蒸发观测记录完整,降水自记设备发生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改为人工观测;蒸发2次读数差不大于0.2mm取均值,每次测记完应目测静水器顶缘高出或底缘没入水面是否超过1.0cm,超过时应向桶内加水或汲水,使水面介于静水器中间位置,暴雨前、后加测一次水面蒸发,及时汲水。
第三十条自记水位设备与人工水尺比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比测次数不少于30次,比测结果应符合置信水平为95%的随机不确定度不超过0.05米、系统误差不超过0.02米、时间误差每月不超过5分钟的规定。汛期每日8时人工定时校测,枯季每月至少校测1次。自记水位发生故障不能排除应改用人工观测。
第三十一条流量(泥沙)测次在高、中、低各级水位均有测次,平、枯水期每间隔15天测流1次,洪水期一般洪水3~5次/场,较大洪水5~7次/场。一次洪水过程中尽可能使用同一架流速仪测流,不宜超测速范围使用。
第三十二条在站整编的各类原始记载簿、计算表、摘录表、定线图表、成果图表、说明表、电子文档等所有水文资料均应有制表(图)、初校、复校3道工序及签名手续。
第三十三条水文资料严禁伪造,应有专人管理,并分类集中保存,严防丢失、烧毁、损坏、污染。
第三十四条每年4月10日前通过OA系统上报本年修订更新的测站任务书及测验方案。每月7日前上报上月资料月报。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水文测站作业人员严格按各类操作规程执行,设置安全生产监督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汛前完成水文测报设施、仪器设备、供电系统、安全防护装备等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处理。
第三十七条水文测站应备足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救生圈等)、交通指挥用具(包括反光防护背心、交通指挥旗、口哨、交通锥形桶等)及消防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缆道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缆道运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操作,新手操作必须有熟练人员现场指导。测前、测中、测后应对缆道、绞车、控制台、供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缆道运行中不得离开操作台,电机、缆道有异常或仪表指示突然变化,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注意上下游航行船只、漂浮物情况,采取避让措施,在断面附近有游泳、玩耍的人员,立即警示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备用电源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柴油机运行操作规范,操作前必须对仪表、电瓶电压、水箱、柴油、机油、周围情况进行检查,操作中有不正常的现象停车检修。
第四十条野外监测必须穿戴救生衣,严禁穿拖鞋、高跟鞋、酒后作业,水下作业必须系安全绳,预防触电、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一条跨公路作业时,应在断面两侧安装警示牌,跨公路缆道上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缆道检修时,在公路两端50米处各设1名安全员指挥交通,并配备交通指挥旗及口哨,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十二条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垮坝、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及时上报、作好记录,并有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章 质量评定
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以各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实行年度评定,市级水文部门对全市水文监测工作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分为测站管理、设施设备、水文测验、资料整编、安全生产。
第四十四条水文监测工作质量评定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水文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测验管理100分,测站管理50分,水文站测验成果质量300分,降水量站测验质量50分。
第四十五条年度评定分值采取百分制,以多次质量检查评定的均值作为年度评定分值。
第四十六条当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时,应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水文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水文测验管理评定赋分表
2.水文站测站管理评定赋分表
3.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定赋分表(水文站)
4.水文测验成果质量检查评定赋分表(降水量站)
5.水文测验质量检查评定问题清单
附件1
水文测验管理评定赋分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得分:
序号 |
总分100分 | ||
检查项目及分值 |
检查内容及赋分标准 |
得分 | |
1 |
汛前准备及检查工作部署 (20分) |
1.部署情况(1—5分) |
|
2 |
应急演练组织 (10分) |
1.组织安排(1—5分) |
|
3 |
水文测验标准贯彻执行 (10分) |
1.贯标情况(1—3分) 2.标准执行情况(1—3分) 3.技术要求执行情况(1—4分) |
|
4 |
测站任务书 (15分) |
1.针对性(2—6分) |
|
5 |
水文测验方案 (15分) |
1.适用性(2—6分) |
|
6 |
设施设备管理 (10分) |
1.管理办法(2—4分) |
|
7 |
安全生产管理 (20分) |
1.制度建设(1—5分) |
|
附件2
水文站测站管理评定赋分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得分:
序号 |
总分50分 | ||
检查项目及分值 |
检查内容及赋分标准 |
得分 | |
1 |
测站工作制度(10分) |
1.岗位职责(1分) |
|
2 |
任务书(10分) |
1.掌握(2—4分) |
|
3 |
测报方案(10分) |
1.掌握(2—4分) |
|
4 |
测验资料(6分) |
1.规范性(1—3分) |
|
5 |
设施设备(8分) |
1.维护(2—5分) |
|
6 |
技术档案(6分) |
1.规范性(1—3分) |
|
附件3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评定赋分表(水文站)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得分:
序号 |
总分300分 | |||
检查项目及分值 |
检查内容及赋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水位(60分) |
1.水尺设置(6—10分) |
|
|
2 |
流量泥沙(140分) |
1.设施设备(7—15分) |
|
|
3 |
降水量蒸发量(50分) |
1.观测场地(7—15分) |
|
|
4 |
水文测量(50分) |
1.测量器具管护(6—10分) |
|
|
附件4
水文测验成果质量检查评定赋分表(降水量站)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得分:
序号 |
总分50分 | ||
检查项目及分值 |
检查内容及赋分标准 |
得分 | |
1 |
场地(15分) |
1.观测环境(6—10分) |
|
2 |
器具(25分) |
1.仪器安装(3—5分) |
|
3 |
观测(10分) |
1.观测记录(3—5分) |
|
附件5
水文测验质量检查评定问题清单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存在问题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庆市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满足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全市水情工作,提高水文情报、预报、预警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重庆市水文条例》和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情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情预警、水情会商、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三条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情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工作。
第五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文工作,统筹协调、管理全市水情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水情工作相关规章、规程、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水文报汛站网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编制重庆市水文报汛站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和下达全市报汛报旱、预警预报任务;
(四)组织发布全市水文情报预报,组织协调指导水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情工作评定;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以及运行管理评定工作。
第六条市级水文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水情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承担市级水文报汛站网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三)承担全市水情工作质量检查、监督、评定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级报汛站网和报汛方式的调整和管理;监督全市水雨情信息报送质量;
(五)向市级相关部门和上级水文部门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情分析成果;负责市级水情工作总结,开展暴雨洪水等专题总结分析,情报预报预警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预警效益分析;
(六)组织全市水文情报预报预警技术研究、交流、推广和培训;
(七)编制和修订市级管理水文站的预报方案,指导区县水文部门开展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建立和完善全市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市级管理水文站洪水预报及水情预警;组织全市水情会商;
(八)及时组织跨区县范围的大洪水、重大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发生后的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九)承担市级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和水情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水雨情信息传输业务工作;
(十)开展其他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水情工作,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辖区内水情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监督管理水雨情信息报送,完成报汛报旱、预警预报工作任务;
(四)向同级及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所需的水文情报预警预报等分析成果;负责辖区内水情工作总结;
(五)组织或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交流;
(六)编制和修订辖区内区县管理水文站的预报方案,建立和完善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开展区县管理水文站的洪水预报和水情预警;组织参加市、区县的水情会商;
(七)组织开展辖区内洪水、旱灾和其它水事件的水文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承担区县级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和情报预报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水雨情信息和传输网络正常运行;
(九)开展其它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水文预警预报信息,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和谎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情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报汛、预警预报工作任务;
(三)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成果、实时调度运行信息;
(四)组织和参加水情工作技术培训和交流;
(五)编制和修订本工程的预报方案,开展洪水预报及预警,并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组织的水文情报预报会商;
(六)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设施设备、水文测报系统、水情业务系统、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水文情报
第九条水文情报工作应当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设备落实和方案落实。水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水情信息编码》(SL330—2011)和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前编制并下达年度报汛报旱、预警预报任务。
第十一条报汛站网调整、报汛任务变更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汛前完成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做好水文测报设施设备、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水情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报汛报旱、预警预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汛前完成报汛站点基础信息、特征水位、历史统计特征值等重要基础信息的校核和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报汛报旱任务,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水雨情信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工程基本信息、工程特征值信息、水文监测信息、工程调度运行信息、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市级水文部门可根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现实测水文资料超过或低于历史实测记录的极大或极小值,有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时,应当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向同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十七条遇洪水时,报汛站点应加密测报频次,须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不得漏报洪峰等关键信息。
第十八条遥测水文站点需经对比观测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后,可替代人工报汛。遥测站点运行期间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校核,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并做好原始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软件和硬件环境,按照水文行业标准建立历史和实时水情数据库,做好网络安全建设,确保网络及信息传输畅通。建立功能齐全的水雨情监视预警系统,严密监视水雨情变化。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值守制度。值班时应认真规范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章 水文预报
第二十一条水文预报不得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水文预报工作,提高预警预报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水文预报、江河洪水预报、水库洪水预报等。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审查、作业预报等。
第二十三条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和重大修订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经技术审查满足规范要求后才能开展作业预报。
第二十四条有水旱灾害防御预警需求的水文(位)站,水利工程应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当实测水文信息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水文情势发生改变时,应对原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预报方案建立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和检验,确定方案等级,明确应用方式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水文预报方案实施分级审查制度。市级管理的水文站预报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管理水文站预报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水文部门备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预报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市级和所在地的水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作业预报工作流程包括水雨情监视与核对、水文情势分析、预报计算、综合分析、预报修正等。
第二十八条当气象、水雨情或工程运行等预报依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新的条件及时进行滚动预报。
第二十九条作业预报应建立规范的校核、审核和签发制度。作业预报过程中的计算图表、原始资料、会商情况等应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或复核。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具备数据处理、预报计算、实时交互、成果输出等功能的作业预报系统。
第五章 水情预警
第三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及时修订辖区内各预警断面的水情预警指标。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汛﹝2013﹞1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各级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水情预警的发布标准、发布内容、发布权限、发布方式、发布流程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发布及解除水情预警信息。水情预警发布必须及时有效。
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水情预警的减灾效益分析。
第六章 水情会商
第三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构建水情会商软硬件环境,并具备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会商条件。
第三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情会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加水情会商工作。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水情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实时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水文预报、水雨情分析成果及趋势展望等。水雨情分析成果包括各级会商材料、旬月水雨情简报、阶段性总结、重要洪水过程水雨情总结分析、旱情分析、水情总结、水情年报及洪水调查分析等。
第三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准确、及时地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情信息。
第三十九条水雨情成果发布后,遇天气、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继续做好滚动水雨情分析、会商与发布;当掌握的水雨情信息与实况水雨情有较大偏差而影响水情分析成果时,应及时修正发布。
第四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情工作的防灾减灾效益分析,有关材料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水情工作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评定。市级水文部门对全市水情工作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内容包括水文情报质量、水文预警预报工作质量、水雨情分析技术成果质量、信息发布情况、水文监测站点运行维护质量、信息化建设与业务系统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当发现质量责任事故时,应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水文部门报告。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水文情报预警预报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配置、运行维护、水文预报方案修编和业务系统建设等应安排专项经费。对严重影响水情信息测报、传输、处理的设施设备以及因洪水、气象、地质等灾害引起的设施设备毁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经费及时配置和修复。
第四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文情报预报人才队伍建设,配备结构合理、业务精干、人员稳定的水情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教育,培养业务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建立健全首席预报员制度和预报员上岗制度。首席预报员应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职称评定优先、工资及差旅补贴级别提高等待遇。
第四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水情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监测报送、监视预警、水文预报、水情会商等业务系统的建设。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传输网络建设,确保网络安全。
第四十六条非水文部门管辖的从事水文情报预警预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水文部门的业务指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水情工作评定表
附件
水情工作评定表
序号 |
评定项目 |
评定内容 |
评定说明 |
分值 |
计算方法 |
备注 |
1 |
情报40 |
区县水文报汛质量 |
1.人工报汛站严格按报汛任务书完成,无漏报、迟报、错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
20 |
漏报扣2分/站次,迟报扣0.5分/站次,错报1分/站次,扣完为止。 |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11) |
2 |
2.自动监测站确保数据全年畅通,畅通率不低于96%,差错率低于2%,漏报率低于2%,无奇异值。自动监测站包括雨量站、水位站、墒情站、自动流量监测站。 |
20 |
平均畅通率:96%(含)以上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
遥测站点运维可参考《重庆市水文遥测系统维修维护技术标准》(DB50/T
467—2012)要求。 | ||
3 |
预警预报40 |
水旱灾害防御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
收集整理辖区内重要水旱灾害防御薄弱环节、重点区域、重要水利工程设计、水库调度、水文(位)站河道五线、水库六线、水文站水位流量关系线、大断面等资料。掌握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灾害情况和水文气象演变规律。每年对预警指标进行复核、调整,汛前向市水文总站水情科备案。 |
6 |
汛前完成复核并报备不扣分。未完成不得分。 |
河道五线、水库六线如未确定,可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防汛抗旱基础工作的通知》渝水[2013] 8号文件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4 |
预警指标确定 |
制定辖区内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完成辖区自管水文(位)站预警指标确立。指标合理、有防汛指导意义,统一到黄海85高程。 |
8 |
以正式文件为准,有文件得8分;已制定指标无文件得4分;未开展不得分。 |
参考《重庆市水文条例》、《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重庆市水情预警发布实施办法(试行)》渝汛〔2015〕27号文件要求,确定辖区内水文(位)站点的预警指标 | |
5 |
预警发布 |
自管站水情达到预警指标时,按要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通过内网邮箱同时报市水文监测总站备案 |
8 |
水情出现超预警指标却未及时收到信息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6 |
预警预报40 |
预报方案编制 |
开展辖区内水文预报方案编制,今年至少完成1站,精度满足预警工作开展要求。预报方案应包括流域概况、资料情况、预报模型及参数选取、方案评定等主要内容。 |
8 |
方案内容完整,编制过程及精度评定满足规范要求,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得8分。方案章节完整、编制过程及精度评定满足规范要求,内容详实、模型和参数选取科学合理、洪水场次应选尽选得5分;方案章节完整、模型和参数选取基本合理、洪水场次选取基本合理得3分;方案章节、内容基本完整,模型、参数和洪水场次已选取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 |
7 |
水情材料编写 |
向水旱灾害防御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及时提供水情信息及技术分析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水情总结、重要汛(旱)情、水情预警、旬月报、会商材料、工作简报等。全年材料数量不少于10篇。 |
5 |
10篇及以上不扣分。少1篇扣0.5分,扣完为止。 |
| |
8 |
专职预报人员 |
不低于1人专职负责区县预警预报工作 |
5 |
有5分,无不得分。 |
| |
9 |
业务系统使用20 |
中小河流预警预报系统 |
1.完成本地部署且系统运行正常。 |
5 |
1.完成本地部署得5分 |
|
2.2020年未完成本地部署的,按汛期使用VPN账户登录市级平台次数评定,每日不低于1次。 |
2.汛期每日登录次数不达标,1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
10 |
水文站点运行维护系统 |
1.全年每日登录次数不低于1次 |
3 |
1.每日登录次数不达标,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2.系统记录的汛前巡检完成时间不晚于4月15日 |
2 |
1.按时完成汛前巡检的不扣分。 |
| |||
2.5月1日前完成巡检的扣1分。 |
| |||||
3.汛前未完成巡检的扣2分。 |
| |||||
3.系统记录的每月评定统计表内容完整、数据有效。 |
2 |
评定表不达标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 |||
11 |
水文实时报汛系统 |
汛期每个用户每日登陆次数不低于2次 |
3 |
汛期每个用户每日未按要求登录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12 |
业务系统使用20 |
网络安全 |
无网络安全事故。 |
5 |
1.出现网络安全事故被立案侦查的扣5分。 |
|
2.出现其他网络安全事故,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
13 |
加分项 |
获奖情况 |
获与水情工作有关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 |
|
1.集体先进:省部级,每次加3分;地厅级,每次加2分;县局级,每次加1分。2.个人和单项先进一次加1分。 |
|
14 |
培训情况 |
参加市级组织的水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 |
|
1.有参加过市级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加2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