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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5-30

    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水利局起草了《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34564577@qq.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水利局         

    2022年5月30日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自觉性,构建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水土保持全流程监管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其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名词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水土保持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水土保持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行为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义务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第四条【评价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须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水利局制定完善全市统一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方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复核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用评价信息,以便企事业单位、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七条【部门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评价信息共享,共同构建水土保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市水利局可向上述部门或者机构及时跟踪查询和调取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八条【评价指标】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公共基础信用、环境信用和水土保持行业信用三个方面。具体依据《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执行(见附件)。

    第九条【信用等级】水土保持信用等级采用评分方式确定,以100分为基准分,分为A级(水土保持诚信单位)、B级(水土保持良好单位)、C级(水土保持警示单位)、D级(水土保持不良单位)。

    (一)A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

    (二)B级:得分在80分(含)-90分(不含);

    (三)C级:得分在60分(含)- 80分(不含);

    (四)D级:得分在60分以下。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水土保持信用等级不得被评定为A级。

    水土保持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C级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A级。

    第十条【一票否决】在评价期间内,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水土保持不良单位”。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先行开工建设的;

    (二)未依法依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的;

    (三)项目建设违法违规施工,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来源】公共基础信用信息原则上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为依据。

    第十二条【行业信息来源】行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约谈等记录的水土保持行为信息为依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水土保持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使用有效期】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评价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即信用信息记录认定的当年和第二年。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评价周期】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水土保持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初评公示】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应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单位,同时在市水利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六条【申请复核】参评单位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申请复核或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公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或证据。

    第十七条【复核受理】市水利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和佐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八条【结果发布】市水利局于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进行发布。

    第五章 水土保持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申请】在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在信用信息记录认定后的第二年,向信息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信用修复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条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在水土保持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审核】信用修复实行分级审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认定的水土保持行为信息修复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水利局。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诚信激励】对水土保持诚信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

    (二)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三)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水土保持诚信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四)积极推荐评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五)当年可不开展现场检查;

    (六)依法依规在水利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予以支持,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在信用门户网站、水利系统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良好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水土保持信用良好企事业持续改进其水土保持行为,推动其向水土保持信用诚信单位目标努力。

    第二十四条【水保警示约束】对水土保持警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约谈;

    (二)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在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工作中给予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限制入选条件,可设置减分项;

    (五)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对水土保持警示单位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六)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的咨询单位水平评价中,设置减分项;

    (七)将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不良惩戒】对水土保持不良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加大水土保持监管频次,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二)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范围;

    (三)取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评优评奖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四)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对水土保持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单位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五)限制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选;

    (六)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水利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组织的咨询单位水平评价中,限制其评价资格。

    (八)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水土保持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其他联合惩戒措施】除上述规定外,对在水土保持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融资行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惩戒措施,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纳入失信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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