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营造社会公众参与河流管护的浓厚氛围,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河长办公室起草了《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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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按照《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营造社会公众参与河流管护的浓厚氛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聘任、管理本辖区河长制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聘任对象为志愿、义务参与河长制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承担正常履行职责的时间。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热心和关注河长制工作和河流管理保护工作。
(三)具备一定的河流管理保护常识,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清晰准确表述发现和掌握的情况。
(四)善于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敢于反映河流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有:
(一)在本级河长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重点监督问题多发的河流河段,定期提交监督成果,年终向本级河长办公室提交监督工作总结。
(二)积极宣传河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河流管理保护有关的新理念新要求,积极参与河流保护和志愿活动,正向引导、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河流保护的意识。
(三)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河流管护问题,及时举报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安全、水生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收集、了解人民群众对河长制工作、河流保护的意见,反馈合理意见建议。
(五)对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完成本级河长办公室交办的监督事项。
(七)承担与河长制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查阅河流基本信息,使用河长制APP,了解河长制工作基本内容。
(二)列席河长制和河流保护有关会议,对本级河长制、河流管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监督建议。
(三)参与所在区县(自治县)河流“一河一策”方案的评审,提出建议意见。
(四)参与河长制先进个人评选。
(五)社会监督的工作性质为志愿服务,社会监督员不享有薪酬、津贴、补助等待遇。
第七条河流管理保护需要监督的内容有:
(一)水域感观水质变化情况。
(二)水域和堤岸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情况。
(三)水域内有无非法捕捞、破坏航道情况。
(四)河长公示牌,河流宣传、警示标识标牌的完好和内容更新情况。
(五)有无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侵占河道岸线的行为。
(六)有无向水域内偷排、直排、乱排等污染水质行为。
(七)其它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安全、水生态的行为。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包括:
(一)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通过社会公开和定向选聘的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用定向选聘方式,其余采用社会公开方式选聘。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人数,由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结合辖区内的河长制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每届社会监督员聘期不超过2年。
(三)拟聘任人员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并向媒体公布聘任结果。
第九条在开展社会监督过程中,社会监督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影响、不干预受派单位的日常工作;聘任期内不得在监督对象领取任何报酬和接受礼品、奖金、宴请,不得借用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聘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长办公室取消社会监督员资格并解聘:
(一)不履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按要求完成监督任务的。
(三)在监督评价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监督信息的。
(四)在新闻媒体、网络论坛以及自媒体等发表不当言论或负面舆情信息的。
(五)利用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不能自觉维护社会监督员良好形象的。
(六)个人提出辞聘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利用河长办公室或社会监督员的名义、标识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的年度考核,评选优秀监督员,按规定对优秀监督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将社会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经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经费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重庆市河长制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重庆市河长办公室草拟了《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推进河长制社会监督员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和参与范围,多举措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共同参与河流管理的浓厚氛围。目前,全市不少区县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参与河长制工作。为规范我市的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公众监督河长履职、部门尽责,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对现行政策和实践分析研究基础上,市河长办提出了我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形成了《管理办法》。
2022年4月12日至18日,市河长办向各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河长办公室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对《管理办法》征求了意见,并根据采纳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中“(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和《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河流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等规定制定,同时参考了相关省市和有关区县的制度文件。根据《重庆市河长制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第(五)款“承办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及河长制社会监督工作。”明确由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聘任、管理本辖区河长制社会监督员。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河长办公室聘任、管理本辖区河长制社会监督员,并明确了聘任对象为志愿、义务参与河长制监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全文共十五条,明确了河长制社会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工作职责、权利、监督内容,并对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和纪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文件下载:重庆市河长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doc
相关链接:《重庆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