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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2008-04-30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水利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市水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下载,也可在市水利局领取。

七、市水利局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市水利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市水利局对依申请公开采取适当的方式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市水利局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市水利局机关各处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市水利局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

十三、各处室(单位)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室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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