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水利局、市水利局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最新版《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4月22日-29日再次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市水利局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意见,于4月21日-5月31日通过市水利局政务网站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本轮收到意见建议共计9条,其中6条来自公众反馈意见。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联系人:黄清春;联系电话:023-86110995)
重庆市水利局
2022年7月7日
附件:
《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备注 |
1 |
建议第十五条“小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连续稳定地泄放生态流量”修改为“小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小于核定的生态流量连续稳定地泄放生态流量,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河流上的水电站还应满足河流生态流量保障相关要求”。理由: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河流(含水利部、市级和区县确定河流)对控制断面生态基流和最小下泄流量作了要求,河流上相关水电站应满足控制目标和调度管理等要求。 |
未采纳 |
原条文已表达清楚且更简洁 |
2 |
建议第十七条第二点中“鼓励其他水电站保存1年以上逐日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修改为“作为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河流控制断面的水电站应保存2年以上逐日生态流量监测数据,鼓励其他水电站保存1年以上逐日生态流量监测数据”。理由:河流生态流量保障已纳入考核,作为控制断面的水电站的监测数据为重要参考依据应长时间保存备查。 |
未采纳 |
增加部分要求无依据 |
3 |
第十九条第二点中将“作为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河流控制断面的水电站”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理由:为进一步强化已确定生态流量目标河流的保障工作,应重点对作为控制断面的水电站进行监管。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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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议《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正文中“小水电”与“小水电站”统一名称,并建议与《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一致,称为“小水电站”。 |
未采纳 |
无法统一,比如“小水电上网电价”不能修改成“小水电站上网电价” |
5 |
建议将“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上游新建或拆除水利水电工程、实施跨流域调水等造成来水发生明显变化或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合理确定生态流量。”调整为“......应当及时调整并重新合理核定生态流量,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未采纳 |
原条文已表达清楚且更简洁 |
6 |
建议将“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调整为“......运行管理等相关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
未采纳 |
原条文已表达清楚且更简洁 |
7 |
建议将“第十三条 新建、在建、改扩建小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必须包括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产使用。”调整为“第十三条 新建、在建、改建、扩建小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必须包括生态流量泄放方案,其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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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议将“第十四条......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调整为“......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
未采纳 |
原条文已表达清楚且更简洁 |
9 |
建议在本办法后面增加“我市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内容条款。 |
未采纳 |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 |
文件链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doc
相关文件: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