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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222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4〕49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嘉陵江石门滩、米口子滩航道日常养护疏浚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合川航道管理处:

    你单位报送的嘉陵江石门滩、米口子滩航道日常养护疏浚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就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在距离嘉陵江河口121.5公里处的石门滩及137公里处的米口子滩,实施航道日常养护疏浚特定活动。石门滩疏浚区全长约300米,宽约40米,面积约12000平方米,主要对高于198米—198.5米等高线以上的浅区进行清淤疏浚。米口子滩疏浚区全长约675米,宽约40米,面积约27000平方米,主要对高于199米—199.5米等高线以上的浅区进行清淤疏浚。     

    二、本清淤特定活动,施工期限30日历天,自开工之日起算。疏浚活动开始前,你单位应建立完成可查询、可溯源、可调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将施工安排计划告知合川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疏浚特定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合川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你单位要重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疏浚特定活动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应交付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统一处置。活动完毕后应及时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平整河床、修复保护岸线,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四、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特定活动未实施,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重庆市水利局

    2024625

    抄送:合川区水利局    市河道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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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嘉陵江石门滩、米口子滩航道日常养护疏浚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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