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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3-00066 [ 发文字号 ] 渝水〔2023〕15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标准目录及时领取公开事项,明确公开职责,编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送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320日前报我局复核。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2023224日       


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试行)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结合我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指引适用于重庆市基层水利领域。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相关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二、主要内容

本标准指引主要针对重庆市基层水利业务领域具有普适意义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提出要求。随同公布的《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重点围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明确应予公开的内容,纳入公共服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水电、移民管理、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管理、三峡工程管理、水资源调度、水利科技等15个一级公开事项以及29个二级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等,提供了开展重庆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编制本地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文件要求送审,并根据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和本级政府权责变化情况,对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涉及日常运转、机构、人事、财务等属于综合政务或其他业务领域方面的信息公开,由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地方和部门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公开内容。《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内容如属涉密信息,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开另有规定的信息,按涉密管理要求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严防不应公开的信息被公开或者泄露。

三、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编制《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和推进基层水利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将责任分工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狠抓督促落实,确保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水利基层领域信息,不断提升基层水利政务服务水平。

 ()严格保密审查。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要加强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督促指导信息制作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公开属性,对涉密信息要在履行定密程序后正确标识并按规定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对拟公开的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涉密时,应报本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确定权限的机关审定。对涉及工程项目、关键数据、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公开事项,要采取更加严格的保密审查标准,牢牢守住保密安全底线。

)强化公开评估。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对于非强制公开事项,要注意强化公开前的综合分析研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涉密,但无法确定是否适宜公开的,应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共同研究后仍然无法确定的,应报同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定。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拟公开信息,公开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要本着审慎公开原则选择最适当的公开方式,防止公开不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公开水平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立足基层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公开目录,及时公开目录所列事项,规范和优化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审查、发布、解读、回应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目录内容的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做到各类渠道和载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

做好监督评价。市水利局将适时对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情况开展成效评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基层政务公开情况,抓好监测调度和监督检查,依据职责做好与其他部门有关公开事项的协商衔接。对于贯彻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水利局反馈,市水利局将根据需要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


附件: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重庆市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
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表示必选项,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必须使用此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表示可选项,由各基层政务公开主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

1

公共服务

政策文件

水利领域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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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服务

重大决策预公开

水利领域的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征集方式和期限(不少于30日,少于30日要作说明)、征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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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服务

回应关切

对涉及到水利领域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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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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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

要业务工作(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的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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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规划

本级本区域的水利领域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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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服务

依法行政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包括决定书编号、被处罚主体、事实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机关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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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取用水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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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取用水

审批机关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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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

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情况,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利部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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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工备案信息、阶段验收信息、竣工验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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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工程信息与运行安全

水库(大坝)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及责任人,水闸工程和堤防工程的工程简介、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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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

河湖长制工作

县、乡两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姓名、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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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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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

水域岸线管理

河湖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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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河湖长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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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

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禁采区和禁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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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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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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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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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

农田水利工程

市级大中型灌排改造工程建设情况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建设内容、实施计划(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年度建设任务)

区县:大中型灌排改造工程建设情况公开。1.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乡镇、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年度计划投资及资金构成、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2.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运行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田水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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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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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

农村供水工程

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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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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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水电

农村水电工程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值,区域内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名称及创建进展


《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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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管理

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水库移民安置情况,新增后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核定登记情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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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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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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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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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

水旱灾害防御

洪水预警信息、干旱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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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

水旱灾害防御

山洪灾害预警信息

《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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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管理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基本水文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市水利局、水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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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管理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水文情报预报预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按照行业有关规定

市水利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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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管理

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

三峡水库消落区、水域岸线、孤岛等管理要求,三峡库区地质安全警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水利局、三峡库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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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调度

调水工程信息

本区域(流域)内调水工程引水量、调入水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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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科技

水利科技

面向基层需求的成熟适用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情况,水利科普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水利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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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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