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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3-00056 [ 发文字号 ] 渝水办水保〔2023〕4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1 [ 发布日期 ] 2023-02-23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将于20233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办水保函〔2023109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区县级审批权限仍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执行。

    二、自202331日起,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5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件中应明确“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对此前已取得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设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331日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自202331日起,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单位此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确保53号令要求落实到位。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3221日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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