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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3-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水土保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市水利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0条,其中2条来自公众反馈意见。现将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联系人:郑云泽;联系电话:023-89079159


重庆市水利局           

202339日           

附件

重庆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是否对信息来源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协调。


2

第十六条中,初评工作未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明确为市水利局。


3

第二十一条中,行为认定是谁来执行?建议在第一章中对行为认定进行明确。


4

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否已经列入发改委的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第六章中的所有激励和惩戒措施是否已经列入发改委的激励和惩戒清单中?如果在,照搬即可,如果不在,涉嫌新增相对人的责任义务。


5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六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从其规定"建议修改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从其规定"

水土保持领域信用评价是全面施行,非自愿行为。

6

第四条【评价范围】"凡在我市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市场主体,均须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议合并到第二条,并删除“均须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与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不一致。

7

第二十二条【诚信激励】第六项"依法依规在水利领域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予以支持,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建议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相关限制条款,其他相关法规中也未对加分情况进行限制。

8

第七条中,将财政部门放在里面,有没有相关工作内容。如果仅涉及工作经费保障,建议不纳进去。

财政资金是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保障。

9

市水利局建管处正在研究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建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与之衔接,建立统一的水利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10

建议按照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要求,将水利行业市场主体标后履约信用评价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转化为信用记分,推送至“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11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的内容。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相关优待措施,本条款参照执行。

12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投标的内容。

部分采纳

本限制条款依据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且仅针对水利建设市场建设主体。

13

建议建议删除第5页、第12页、第15页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挂牌督办的条目。

本办法相关评价信息来源为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评价结果。

14

第七条建议增加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并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意见。

本办法信用评价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进行部分信息共享,有关评价内容将以生态环境部门当年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15

第十条【一票否决】:()(),是否可以分别修改为:未依法依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而先行开工建设的;未依法依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投产使用的。

现行水土保持法规中并未明确在允许的期限内完善相应程序属于合法行为。

16

所有的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均须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涉及范围太广,是否可以考虑,是在检查中或其他信息来源,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业纳入信用评价单位。


17

第十三条【使用有效期】水土保持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是否可以分梯次,如:信用评价为C级的,是否可以在半年后申请修复信用,评定为D级的,是否可以在1年后申请修复?

本办法的有效期和修复条件实行的是按情形分类。

18

第十二条:行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否改为“行业信用信息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为避免重复评价、重复扣分。

19

第十条第五款,建议修改为“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等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

附件表115项,建议修改为“未按时实施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文件下载:水土保持市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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