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各检测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创新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设〔2019〕244号)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认定:
(一)新申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首次申请各专业类别乙级资质。
(二)资质延续。申请人资质证书到期前30天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三)变更。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单位名称等无实质性影响的变更事项。
二、认定依据和条件
(一)许可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法定条件。申报单位自行比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乙级资质所含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申请材料要求
(一)新申请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2.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表》(详见附件2);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 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6.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质延续
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1);
2.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表》(详见附件2);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 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6.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8. 原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9.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 自我声明。
以上三种情形提供的材料需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报送材料,并提供原件备验。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我局提交申请人的承诺及相关材料,并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和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表格式也可从重庆市水利局网站下载。
(二)受理。申请材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尽快一次性提交补正材料。
我局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的承诺自动生效。
(三)许可决定。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我局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在行政许可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前,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也可联系行政许可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五、认定核查
核查工作由重庆市水利局建设处牵头,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中心站具体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一)新申请
1. 市水利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在3个月内组织专家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承诺的全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2.现场核查主要包括核查申请人检测试验环境,审查申请材料,开展实作考核。
3. 现场核查人员在核查结束后一周内出具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核查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质延续
申请人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我局采取形式审查方式,不再组织现场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三)变更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地址、单位名称等无实质性影响的变更事项,采取自我声明变更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我局通过备案方式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六、其他事项
1. 申请人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2. 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
3. 市水利局对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4. 本通知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doc
2.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表.doc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水利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