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
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的报告
2010年8月23日
水利部建设管理司: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办建管〔2010〕129号)要求,6月24日,我局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渝水河〔2010〕3号)转发了文件,并组织有关区县(自治县)认真开展了我市境内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主要采砂河道的采砂管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管理体制及制度建设
1. 管理体制情况
现行的采砂管理体制在《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长江、嘉陵江、乌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具体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县(自治县)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由相邻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河段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市直管河段,指长江从钓鱼咀至郭家沱河段、嘉陵江从磁器口至朝天门河段。
建立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对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责任人、监督部门责任人、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进行公示。
河道采砂管理牵头部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海事、航道、渔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协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嘉陵江河道的采砂规划、许可工作和全市采砂监督执法管理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执法监督管理及砂石资源费征收工作,负责除长江、嘉陵江外的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工作;交通、海事、航道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水上交通、航道安全及采砂船舶(船员)管理;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渔业部门协助采砂规划工作;财政、物价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砂石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标准。
2. 制度建设情况
2003年11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令第157号颁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将于2010年完成本《办法》的修订工作。
2004年6月4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以渝财综〔2004〕107号文联合印发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06〕154号文印发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4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81号)及渝价〔2010〕101号,规定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为1.0元/吨。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河〔2010〕36号文印发了《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竞买(竞标)承诺书》、《重庆市河道采砂安全生产承诺书》示范文本,该文本于2010年7月1日起使用。
3. 责任制落实情况
2001年3月28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河道管理站职责及内设机构的批复》(渝水人〔2001〕5号),明确了重庆市河道管理站的全市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2008年1月28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政〔2008〕1号印发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在《意见》中明确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采砂许可、监督、收费权限。
2009年9月4日,重庆市水利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水河〔2009〕71号),在该《通知》中明确了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划分原则,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即采砂业主)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官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并按照渝府令〔2009〕225号规定落实层层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单位、采砂业主,层层签订了《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4. 监督监察情况
为加强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采砂过程中的监督监察管理,提高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透明度,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全面推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或招投标制度;二是采砂行为主体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三是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三公示”制度;四是“一船一申请、一船一证、一年一许可”制度;五是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或招投标)工作方案审查备案制度。以上制度从2007年开始逐步实施,2009年全市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招投标)率达到93.2%。
(二)采砂规划及实施情况
1. 规划编制情况
重庆市共有采砂河流24条,已完成长江(重庆段)、嘉陵江(重庆段)、乌江(重庆段)、涪江(潼南段)采砂规划,规划期2007-2012年;2010年计划完成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18条河流采砂规划,规划期2011-2015年,使原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采砂规划更加完善。
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5条河流在重庆境内河流总长1313km,有采砂任务河段887km,禁采区河段80km,可采区河段578km;规划河段910km,规划年控制开采总量1670万吨,开采点208个(详见附件1)。2006年,重庆市水利局完成了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的采砂规划(规划期2007-2012年),其中嘉陵江、乌江的采砂规划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2008〕179号文批准实施。2007年,潼南县水务局完成了涪江(潼南段)的采砂规划(规划期2007-2012年),经潼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长江重庆境内河道总长680.5km(航道里程824.6km~144.1km),流经江津区、永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石柱县、万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等18个区县(自治县)。根据《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7-2012),长江重庆河段规划采砂河段长573.7km、采砂区143个、年控制开采量1093万吨。
嘉陵江重庆境内河道总长153.8km,流经合川区、北碚区、沙坪坝区、渝北区、江北区、渝中区等6个区,于朝天门汇入长江。根据《嘉陵江(重庆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7-2012),嘉陵江重庆河段规划采砂河段长140km、采砂区22个、年控制开采量33万吨。
乌江重庆境内河道总长238km,流经酉阳县、彭水县、武隆县、涪陵区等4个区县(自治县),于涪陵汇入长江。根据《乌江(重庆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7-2012),乌江重庆河段规划采砂河段长3.3km、采砂区22个、年控制开采量3.8万吨。
涪江重庆境内河道总长153km,流经铜梁县、潼南县、合川区等3个区县,于合川区钓鱼城下游汇入嘉陵江。根据《涪江(潼南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7-2012),涪江潼南河段规划采砂河段长68km、采砂区17个、年控制开采量86.25万吨。
渠江重庆境内河道总长78.6km,流经合川区,于合川区钓鱼城上游汇入嘉陵江。
2. 规划实施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在审批长江、嘉陵江河道采砂许可手续时,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年批准采砂量严格控制在规划控制开采量范围内,每月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办理情况通过重庆市水利信息系统等媒体进行公告。
(三)采砂许可管理
1. 采砂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和采砂许可条件
审批主体:长江、嘉陵江的采砂许可证由重庆市水利局颁发,其他河流的采砂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审批程序:在长江、嘉陵江直管河段采砂的,由采砂业主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采砂申请,经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初审合格后,重庆市水利局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直管河段以外的长江、嘉陵江河段采砂的,由采砂业主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重庆市水利局颁发《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采砂业主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条件:《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内申请采砂的单位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采砂的个人必须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对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条件作出了相应规定。
2. 采砂许可审批原则
一是《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年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二是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投标)等方式取得砂石资源开采权。
3. 采砂许可内容
2009年4月22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启用新版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通知》(渝水河〔2009〕30号)印发了新版《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重庆市河道采砂许可证》,从2009年6月1日起使用。在许可证中载明了以下许可内容:采砂行为主体(采砂业主)、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船名、船号、开采性质、采砂种类、作业方式、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1年许可量)、弃渣处理方式、许可证有效期限(注明禁采期)等。
4. 2003-2009年间采砂许可情况
2003-2009年间,共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2388件,许可采砂总量10424万吨,实际采砂总量10087万吨(详见附件2)。根据2009、2010年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统计,每年许可开采区183个,年许可总量1760万吨(详见附件3)。
(四)采砂收费情况
1. 采砂许可中收费的依据、标准、使用范围
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681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101号)。
收费标准:按许可采砂量每吨1.00元征收砂石资源费。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河道管理及水利建设方面。
2. 采砂许可中拍卖、招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标准及依据采砂许可中拍卖、招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砂石资源论证费、拍卖佣金(或招标代理费)。
拍卖佣金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成交价的10%,买受人和出让人各承担成交价5%以下的费用。收费标准在拍卖合同条款中约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 2003-2009年相关费用的缴纳、使用与管理
2003-2009年共收取砂石资源费24895万元(其中砂石资源费10424万元、开采权出让金14471万元),分别缴入市级财政3283万元(市直管河段)、区县财政21612万元。市级财政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市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和河道采砂规划等,区县财政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地方河道管理及水利建设。
(五)采砂监督和执法管理
1. 禁采区监管情况
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基本不存在非法采砂行为。
2. 可采区监管情况
采砂及运砂船舶由交通部门管理,其中采砂船舶的采砂活动由采砂场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2010年4月,对全市河道采砂船舶进行了第一次清理,全市有采砂船舶295艘(其中长江110艘、嘉陵江8艘、乌江21艘、涪江69艘、渠江36艘,其他河流51艘)。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认真开展河道采砂船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水河〔2010〕44号),对全市采砂船舶进行大规模整治。
2010年6月,对全市河道采砂船舶进行了第二次清理,全市有采砂船舶385艘(其中长江117艘、嘉陵江23艘、乌江21艘、涪江69艘、渠江36艘,其他河流119艘)。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船舶专项整治清江打击行动的通知》(渝水〔2010〕33号),开展了全市采砂船舶专项整治清江打击行动,打击对象为未整改合格的266艘采砂船舶。
2010年7月,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文(渝水〔2010〕36号),按照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宣传工作大纲和涉砂船舶登记表的通知》(长砂管〔2010〕205号)的要求,重庆市水利局开展了长江采砂船舶登记工作,已登记95艘船舶。
长江河道采砂,基本不存在无证、超范围、超许可采砂量、超时限开采现象;其他河道采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采砂船舶证书不齐,已列入8月清江行动的重点。
3. 责任监督情况
重庆市河道管理站为市直管河段禁采区、可采区的监督主体;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辖区内河道(市直管河段除外)的禁采区、可采区的监督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到位,监督部门(单位)各自建立了定期和不定期的河道检查与巡查制度,水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及时查处举报和信访反映的违法采砂行为;现场监督、巡查检查记录清楚。如重庆市河段管理站、合川区河道管理站建立了检查巡查记录台帐。
4. 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对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无一因处罚不当引起行政诉讼案例。例如合川区,针对涪江采砂秩序混乱的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由水务、海事、公安、当地镇政府组成了联合执法组,对非法采砂进行了专项整治,共查处非法采砂15起,罚款9.7万元,对非法采砂行为起到了严厉的震慑作用。
5. 案件查处情况
2003-2009年,全市检查发现案件102起,群众举报案件47起,查处案件147起,至今未处理的案件2起,基本做到了有案必查。
6. 能力建设情况
重庆市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区县31个(全市共40个行政区县),其中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等5条主要河流涉及采砂区县22个(江津区、永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南岸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长寿区、涪陵区、丰都县、忠县、石柱县、万州区、云阳县、合川区、北碚区、沙坪坝区、彭水县、武隆县、潼南县),无采砂县4个(奉节县、巫山县、酉阳县、铜梁县)。
全市设置河道管理站5个,包括重庆市河道管理站、大渡口区河道管理站、潼南县河道管理站、合川区河道管理站、彭水县河道管理局。其他区县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挂靠在防汛办公室或河道科。
重庆市河道管理站编制50人,其余河道站编制为3~6人,挂靠管理的采砂管理人员1个区县1~2人。全市由河道采砂管理专职人员大约100人。
重庆市河道管理站配有河道采砂执法车3辆,区县河道站配有河道采砂执法车4辆。
重庆市河道管理站为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单位,主要经费来源为市直管河段砂石资源费;区县河道站全部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单位。
重庆市水利局每年通过召开全市河道管理工作会议和举办水行政执法培训班,对管理队伍进行培训。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采砂规划工作滞后;二是河道采砂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三是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较弱,机构不健全、队伍力量薄弱、设备配备差。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利用一年时间完成全市有砂河流采砂规划;利用两年时间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技术指导水平和设备装备能力。
(二)2010年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1. 完成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渠江、綦江河流域、龙溪河流域、小江流域、汤溪河、长滩河、梅溪河、郁江、大宁河流域、御临河、任河、龙河、渠溪河、官渡河18条河流采砂规划。
2. 完成《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采砂管理“五项”制度。
3. 制定和下达区县2010年度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和砂石资源费征收目标任务,纳入“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全面推行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工作;力争全市征收砂石资源费和开采权出让金突破6600万元。
4. 全面清理和整顿河道砂石资源拍卖收入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市、区县两级砂石资源收入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及河道管理。
5. 加强河道采砂安全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采砂重大安全事故零目标,采砂许可颁证率和收费率达到100%。
四、建议
1. 建议国家尽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河道采砂管理项目法人制。
2. 建议适当提高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附件:点击下载全部附件!.xls
1.全国河道采砂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
2.全国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情况调查表
3.全国河道采砂执法检查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 采砂 检查 报告
抄送:长江委砂管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编辑:ji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