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监发〔2010〕7号
2010年8月18日
各区县(自治县)监察局,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发出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监察部〔2010〕5号),现予以转发。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按照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好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确保《行政监察法》顺利施行。
重庆市监察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通知
监发〔2010〕5号
监察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各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新期望,同时也体现了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新成果。为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对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完善《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科学总结行政监察实践经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完善了举报等相关制度,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更好地接受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组织对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
深入学习这次修改的内容,从整体上把握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准确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必要条件。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干部既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又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在学习中,要结合修改的内容,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行政监察法》。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培训、座谈会、讲课、知识竞赛、通过辅导书自学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组织好学习交流。
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的报刊、杂志、网站,可集中一段时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把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宣传和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尤其是监察人员领会法律精神、熟知法律内容,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努力营造人人维护法律、人人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三、切实抓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抓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切实提高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执行力。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全面履行监察职能,加大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的力度,加大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促使监察人员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依法监察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监察机关在近期要依照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特别是修改的内容,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在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做好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有效实施,监察部已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对以往颁布的监察规章、解释答复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保证监察工作的连续性,在现行法规、规章、解释答复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凡与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相一致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各地、各部门监察机关也要根据上述精神,认真做好现行监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监察法制的统一。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监察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法规制度 行政监察法 贯彻落实 通知
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
编辑:m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