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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835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1〕105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三峡库区丰都县城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长江大桥至龙洞湾段)初步设计报告(水利部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丰都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审批三峡库区丰都县城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长江大桥至龙洞湾段)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丰都水利文〔2021〕165号)和相关资料(项目代码:2105-500230-04-01-403753)已收悉。结合我局组织专家组对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三峡库区丰都县城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长江大桥至龙洞湾段)初步设计报告(水利部分)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程位置和工程任务

本工程位于长江北岸,地处丰都县城名山街道办事处,起点位于丰都长江大桥,终点与已建名山景区护岸平顺链接,治理库岸线长约3.96km。本工程任务是维护库岸稳定,减少水土流失,改善消落区环境,完善交通路网,提升城市形象等。

二、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

(一)同意本工程防洪标准为30 年,护岸工程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箱涵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堤线布置方案,堤线总长3958m。

(三)基本同意确定的堤顶高程为176.10m。

(四)同意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人行步道928m、护岸2337m、长223m钢筋混凝土箱涵1座。

三、工程总布置及建筑物

(一)同意护岸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

(二)同意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护岸工程和排水箱涵等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基本同意护岸型式和护坡材料选择。

(四)基本同意工程总布置。

工程河段起于长江大桥北桥头,经火地湾滑坡、白沙沱水厂滑坡、金鹤陶瓷厂、啤酒厂沟、烂丘滑坡、白沙沱下崩塌体、大佛面滑坡、一洞沟,止于长江二桥上游侧二洞沟,堤线总长3958m,由A段和B段组成,轴线长分别为928m、3030m。

A段为人行步道,地形较缓段主要采用少量开挖形成路基,较陡段采用直立挡墙形成路基。

B段桩号BK0+445~0+970、BK1+100~1+615、BK2+014~2+465、BK2+604~2+755、BK2+877~3+030等段地形较缓,采用规整岸坡的斜坡式护岸;B段桩号BK1+034~1+100、BK1+660~2+014、BK2+755~2+877段采用直立式挡墙护岸,部分段采用开挖基岩形成路基;其余段保持现状。

在B段二洞沟靠右侧新建下穿堤体的排水箱涵,长223m。

沿堤线设7处下河梯步。

四、工期

基本同意施工总工期24个月。

五、工程投资

工程投资和资金来源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为准。

六、其他

(一)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

(二)请你局按照批复内容,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丰都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安全属地监管备案,并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实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认真组织编制、审定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确保工程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局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提出延续申请。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三峡库区丰都县城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长江大桥至龙洞湾段)初步设计报告(水利部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11月11日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88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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