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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337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1〕33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秀山县大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秀山县水利局:

你局《关于审批秀山县大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秀山水利文〔2021〕23号)及相关资料(项目代码:2016-500241-76-01-002200)收悉。结合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对秀山县大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程位置及任务

大河水库工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兰桥镇正树村境内,坝址坐落于梅江河一级支流皎白河干流中上游正树村梨木岭河段,距秀山县城40km,坝址控制集雨面积10.41km2,多年平均径流量794.9万m3。大河水库是一座具有供水及灌溉等综合利用等功能的Ⅳ等小(1)型水利工程。

二、工程主要指标

同意水库正常蓄水位549.00m(黄海高程,下同),相应库容179.8万m3;设计洪水位550.76 m,相应库容204.18万m3;校核洪水位551.36m,水库总库容212.86万m3。工程建成后可解决兰桥镇红卫社区、新华村、官舟村、正树村、寨瓦村及巨龙村内共计1.28万亩耕地灌溉和2.04万镇村人口、5.57万头(只)牲畜用水;水库多年平均可供水量384.5万m3。

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一)工程等级和标准

同意大河水库为Ⅳ等小(1)型工程。大坝、溢洪道、取水(放空)建筑物、供水干管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灌溉支管等次要和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

同意大坝、溢洪道、取水(放空)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采用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300年一遇;溢洪道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准采用20年一遇;供水、灌溉工程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年一遇,供水工程校核洪水标准采用30年一遇。

同意工程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建筑物设防烈度为Ⅵ度。

(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同意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水库大坝、溢洪道、取水(放空)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灌溉及供水建筑物使用年限为30年。

(三)工程总布置

基本同意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设计。

工程由水库枢纽工程和灌区工程两部分组成。

1.水库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取水(放空)建筑物、管理房和交通工程组成。

大坝采用钢筋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轴线长115.00m,坝顶宽7.00m,坝顶高程552.50m,最大坝高45.50m。上、下游坝坡坡比均为1:1.4。

溢洪道布置在大坝左岸,采用开敞式无闸控制,由进水渠、控制段、泄槽段、消能段、出水渠组成,全长165.00m;溢流堰采用WES实用堰,设2孔,溢流净宽10.00 m,堰顶高程549.00m;消力池长31.00m、底宽7.00m、池深2.80m,底板高程509.40m。

取水建筑物布置于左岸,由取水塔和引水隧洞组成。取水塔结合导流洞布置于坝轴线上游约320m的凹岸,采用塔式进水口,塔顶控制平台高程553.70 m,塔高41.00m,分四层取水,层高5.00m;引水隧洞长0.27km,采用城门型断面,净空尺寸2.00m×2.50m,管道敷设于隧洞内。取水塔设钢筋混凝土人行桥与岸坡公路连接。放空管接闸阀房,采用DN700钢管,兼作生态放水管。

交通工程由上坝公路和连接道路组成;上坝公路布置于大坝下游右岸,长0.61km;取水塔至大坝左坝肩连接道路长0.24km。

管理房布置于坝前右岸,建筑面积304m2。

2.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由灌溉和供水管道组成,总长19.21km,其中:供水干管7.9km,支管11.31km。供水干管自引水隧洞出口起,向南布置至兰桥水厂,采用DN700钢管。在桩号干0+365.72、干2+874.35、寨瓦支管0+880.45、干4+361.61、干6+332.87、干7+896.51、干7+896.51处分水,设正树、寨瓦、巨龙、官舟、新华、红卫和兰桥水厂7条支管,管材采用DN200~500的钢管或PE管,管道长度分别为0.53 km、0.47 km、1.90 km、0.90 km、1.79 km、1.66 km、0.06 km。

四、工期

基本同意施工总工期22个月。

五、工程投资及来源

(一)工程投资

经审查,按2021年2月价格水平,工程静态总投资18360.19万元,其中:工程部分13100.41万元,移民环境部分5259.78万元,详见附件2。投资概算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为准。

(二)资金来源

建设资金由秀山县政府和项目法人筹措,可通过争取市及以上补助、项目法人市场化融资等多渠道筹集。

六、其他要求

(一)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建设管理工作由你局负责;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备案。

(二)请你局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工程开工前,督促项目法人按规定完成相关专项审批,并向你局实行安全属地监管备案,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施工监督实施。认真做好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等工作,抓紧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局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附件:1. 秀山县大河水库工程初步设报告专家评审意见.pdf

      2. 秀山县大河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4月27日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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