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585 | [ 发文字号 ] | 渝水许可〔2021〕69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0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洛碛镇供水保障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关于洛碛镇供水保障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申请(编码:2018-500000-46-02-037200),我局组织专家对《洛碛镇供水保障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工程河段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进行评价。工程管道设计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本工程涉河项目主要为穿过御临河的穿江沉管,穿越点位于御临河生态调节坝上游400m处,管材采用1根直径500mm的3PE螺旋缝埋弧焊钢管,全长209.2m。沉管横断采用倒梯形断面开挖,两侧粉质黏土边坡按缓于1:2.5开挖,两侧淤泥按缓于1:3.5开挖,顶宽约12.0m。沉管四周采用原状土回填,回填高程原则与原地面线齐平。本工程的建设对河道行洪无影响。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妥善处理好占地补偿等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二)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期进行施工管理,并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项目法人要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施工完工后应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除弃渣等阻碍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施工放样资料报送市河道事务中心,市河道事务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核查。
(四)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报告市河道事务中心,市河道事务中心将对工程控制坐标在内的涉河事项进行全面复核;市水利局根据复核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若要继续建设,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也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附件:1. 洛碛镇供水保障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8月18日
(联系人:杜明格;联系电话:8907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