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19-002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3-19 | [ 发布日期 ] | 2019-03-19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万利高速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万利高速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
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渝水许可〔2019〕19号
重庆市万州区佳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万利高速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项目编码:2017-500101-48-01-001322)和《万利高速公路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长滩镇温泉段建设工程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送审稿)收悉。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1月16日组织专家对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提出了修改意见。因你单位对第三方长滩水文站影响的补偿措施迟迟未能落实,经多次催促,至今未报送《万利高速公路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长滩镇温泉段建设工程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按照《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通知》(渝水〔2018〕275号)规定,经与你单位沟通同意,对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本次上报的万利高速公路长滩出口至太安镇连接线工程长滩镇温泉段建设工程温泉大桥洪水影响评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请你单位落实有关情况后再另行申报。
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水利局
2019年3月18日
邮政编码:4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