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清淤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就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在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33公里至433.6公里的塘土坝水道右岸开展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清淤特定活动,主要涉及1#~5#泊位港池,分为3个区域:趸船前沿船舶停靠水域、趸船浮动区域和趸船内档区域。清淤区域长约603.32米(上自5#泊位趸船上游约25米下至1#泊位趸船下游约21米),宽约83.1米~78.21米(3个区域宽度分别为48.21米~50.33米、20.00米~22.77米、10.00米),清淤面积约3.85万平方米;清淤设计底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依次为138米、139米、141米。
清淤范围控制点坐标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坐标点 |
X坐标 |
Y坐标 |
上游岸侧角点QY1 |
3342352.472 |
498120.925 |
上游江侧角点QY2 |
3342434.783 |
498109.253 |
下游岸侧角点QY3 |
3342436.055 |
498718.104 |
下游江侧角点QY4 |
3342513.571 |
498707.405 |
二、本次清淤作业特定活动,施工时限35日历天,自开工之日起算,当施工期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清淤活动时段相冲突时,施工期顺延。活动开始前,你单位应建立完成可查询、可溯源、可调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将施工安排计划告知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疏浚特定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完毕后应及时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平整河床、修复保护岸线,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并将清淤后的水下地形图及相关资料报忠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你单位要重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清淤特定活动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应交付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统一处置,不可利用物运至《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清淤特定活动方案》指定的渣场处置,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弃渣。
四、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特定活动未实施,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6月24日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码头港池清淤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