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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4-00344 [ 发文字号 ] 渝水许可〔2024〕7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朝天门沙嘴至东水门大桥左岸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朝天门沙嘴至东水门大桥左岸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特定活动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就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在位于长江左岸侧沙嘴至东水门大桥之间的7 码头、9 码头、11 码头、13 码头和15 码头等月亮碛边滩区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约 659.3-660.5公里)开展疏浚特定活动,疏浚区域长约1200米,宽约53-138米,疏浚底高程为高155.1米,疏浚面积约121800平方米。

    二、本疏浚特定活动,施工期限198日历天,自开工之日起算。疏浚活动开始前,你单位应建立完成可查询、可溯源、可调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将施工安排计划告知渝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疏浚特定活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渝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疏浚活动完工后需将相关资料报渝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你单位要重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疏浚特定活动产生的可利用砂石,应交付政府授权的平台公司统一处置。活动完毕后应及时清退相关设施设备,平整河床、修复保护岸线,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四、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特定活动未开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重庆市水利局

    2024927

    抄送:渝中区交通局     市河道事务中心

    全文下载: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朝天门沙嘴至东水门大桥左岸码头前沿水域疏浚工程特定活动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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