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603 | [ 发文字号 ] | 渝水许可〔2021〕70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5 |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6-500114-48-02-010212)和《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资料等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静态总投资10159.0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9484.88万元,植物措施640.18万元,独立费用34.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pdf
重庆市水利局
2021年8月24日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