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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19-002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取水准予

    行政许可的决定

    渝水许可〔2019〕67号


    重庆寿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取水许可申请(项目编码:2016—500116—76—01—003897)和《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取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鹅公水库工程位于长江一级支流驴子溪支流宁滩河上游,坝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以南约20km的新鹅公场(松林岗社区)处,是一座以灌溉、场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死水位355.00m,正常蓄水位382.0m,校核洪水位383.02m,总库容1030万m3。城乡生活供水对象为永兴场镇人口1.39万人、灌区农村人口3.58万人;灌区对象分布于江津区白沙镇、永兴镇14个村社,设计控灌面积5.04万亩,其中:新增灌面1.85万亩,改善灌面3.19万亩。

       2013年9月18日,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许可〔2013〕147号”对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取水进行了批复。由于取水量发生变化,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规定,鹅公水库工程需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取水量及取水方式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同意从长江一级支流驴子溪支流宁滩河取水。2030规划水平年,本工程河道外用水多年平均取水量1329.7万m3,其中:灌溉供水量1049.7万m3,农村人畜供水量205.3万m3,场镇供水量74.7万m3,可满足本工程取水量及保证率要求。

       取水方式为蓄水。

       三、取水水源可靠性

       本工程坝址处多年平均径流量1971万m3,2030规划水平年水库多年平均可供水量1329.7万m3,满足本工程供水、灌溉取水水量及其保证率要求。

       本工程取水河段所在的驴子溪支流宁滩河未划分水功能区,驴子溪干流水功能区为驴子溪白沙农业、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现状水质为Ⅲ类,取水水源水质可以满足本工程取水水质要求。

       四、最小生态下泄量

       基本同意本工程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按多年平均流量的10%即0.0625m3/s确定,多年平均下泄生态水量197.1万m3。运行期间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以满足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五、退水方式

       本工程退水主要为施工期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及运行期供区的生活污水和灌溉回归水、农村人畜饮水的污水,水库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等。

       运行期江津区永兴镇的废污水进入永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重庆茂川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永兴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说明,将根据服务区域污水量增长的时间进度,同步扩建污水处理厂。

       灌溉回归水和人畜饮水的污水分散退入驴子溪流域、黄墩溪流域及两个流域之间的长江南岸河段。

       六、节约用水和取供水计量

       在供区推广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你公司应当组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退)水)计量和在线监测设施,本工程提出的节水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等应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落实并安装数据传输设施,确保工程取(退)水计量信息及最小下泄流量监测信息的系统接入。

       七、取水工程核验

       水库工程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应在60日内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八、其他要求
      
       (一)若本工程建设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二)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本工程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自行失效。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原《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批复》(渝水许可〔2013〕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江津区鹅公水库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doc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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