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水利局 | 重庆市水资源综合事务中心 |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 1.一般取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12元(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每立方米0.20元。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财综〔2008〕209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渝价【2015】98号 | |
2 | 重庆市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 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财综〔2015〕101号,渝价〔2017〕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