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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2-0099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重庆市水利局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水资源综合事务中心 水资源费(含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1.一般取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12元(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5元(永川、铜粱、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每立方米0.20元。
    2.发电取水: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其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按取水量计征,其征收标准按一般取水中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渝财综〔2008〕209号渝价〔2006〕136号渝价〔2006〕365号渝价〔2013〕394号渝价〔2015〕5号渝价【2015】98号
    2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每平方米每年1.4元;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每立方米0.5元 4.排放废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渝财综〔2015〕101号渝价〔2017〕81号

    文件下载:重庆市水利局收费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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