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持续提升我市城乡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着力提升我市城乡防洪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洪能力提升的规划管控
(一)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原则。防洪管控水位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确定。
1.中心城区各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
2.万州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包括独立存在的各类新城区、工业园区等人口或者经济集聚区域,下同)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其中规划人口超过5万人的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下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3.城口县、武隆区、巫溪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4.其他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此外,各区县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当地防洪标准、三峡水库搬迁建设高程和其他水库(含规划水库)大坝坝顶高程。同一区域涉及多个防洪管控水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二)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和公布程序。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防洪管控水位、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但流经区县城区的河道防洪管控水位、中心城区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防洪管控水位,由市水利局在征求所在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其他乡镇、农村(指城镇开发边界外区域,下同)重点地区和所辖水库防洪管控水位由区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特殊区段因文物保护、城镇(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下同)规划控制等原因需要降低防洪管控水位的,根据“从少、从小”的原则按上述程序确定和公布。公布的防洪管控水位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涉及三峡水库的需同时公布吴淞高程。
防洪管控水位的桩号(里程)、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其他地理特征)和管控要求应当同时公布。
(三)防洪管控水位的规划控制。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后,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对防洪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空间类规划进行梳理,修改调整与防洪管控要求不一致的规划。对需要修编的规划,区县政府应结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落实防洪管控措施。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防洪管控要求。
二、强化新建项目防洪管控
(一)严格新建房屋建筑审批。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区域,不得建设和审批地面层标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除河道(水库)安全、保护、运行、管理自身所需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房屋建筑外,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区县政府原已批准划定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不得缩减,确因达标堤防建成后需要重新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划定。
(二)强化构筑物防洪标准管控。新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充分考虑排涝顺畅,不得妨碍行洪畅通和抬高河道水位,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和有关行为的处理办法,由市水利局等有权机关书面答复或解释。
(三)充分利用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用地。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防洪管控水位以下区域可按照乡村振兴和城市品质提升要求规划建设滨水空间、生态防护绿地、步道、慢行车道以及文化、体育、休闲等公共设施。涉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库)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探索防洪管控水位达到方式。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建设上游防洪调蓄水库、堤防护岸、挖深拓宽河道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外和河道(含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地下车库、地面垫高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城市品质提升、乡村振兴、临河绿化缓冲带保护要求。采取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地下设施达到防洪管控水位的,应当具有全封闭和抗渗抗浮的能力,周边挡墙应当具有防洪功能,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防洪管控水位,有条件的应当提高1个以上防护等级,并加装防洪闸等设施。
(五)加强农村零星房屋建筑防洪管控。农村未确定防洪管控水位但有条件的区域,新建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山洪灾害易发区原则上不得建设房屋建筑,确需建设的,其房屋建筑地面层标高应当高于20年一遇洪水位。确实没有条件达到防洪管控水位的农村临河居民点及农村临河新建零星房屋建筑,应当具有防冲、耐淹、可撤离等功能;防洪管控水位下的楼层不得用于人员住宿、不得存放贵重物资,且应当具有应急转移到安全地带的条件,有关部门在选址审批时应当予以相
应的提示。
三、合理处置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或碍洪建筑
(一)拆除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对防洪管控水位下的违法建筑和位于防洪管控水位上但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各区县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限期拆除,消除防洪风险隐患。
(二)有序清退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碍洪建筑。对防洪管控水位下的危旧房屋和其他碍洪建筑、城镇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现状房屋,要因地制宜采取旧城改造、政策引导等方式有序搬迁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可纳入旧城改造等规划,按规划要求期限实施。有条件的区域可实行以提升防洪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就地改造或就地保护。城镇防洪风险点的现状房屋建筑要纳入优先拆除范围。防洪管控水位以下清退出来的用地,要结合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城市品质提升和乡村振兴等实施生态化、智能化改造。
(三)强化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房屋建筑,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四、加强流域防洪调度能力建设
(一)建立有效的流域防洪综合治理体系。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全面规划、预防为主、蓄泄兼施、人水和谐、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梳理干支流河道及洪灾状况,结合城镇发展需求,认真分析洪水来源及其对城镇的影响,加大河道(水库)保护力度。要保持河道畅通,充分发挥河道行洪功能,加强防洪水库以及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建设,建立有效的流域防洪综合治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新建防洪水库。对有条件建设防洪水库的,要结合区域用水需求、水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等需要,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以防洪为主、综合利用的水库。新建水库应当具备自动化监测功能并满足水库群联合调度的要求。
(三)发挥现有水库防洪作用。原不具有防洪功能但有条件的水库,可结合原有功能采取加高改造、扩大规模等措施,或者经论证转变为具有防洪功能。原未纳入联合调度体系的水库,以及设计时无防洪功能但能够起到防洪作用的水库,应当加强自动化监测、调度等方面建设,并纳入防洪调度范围。病险水库要加快实施除险加固,切实保障已成水库运行安全。
五、科学谋划防洪工程项目
(一)加强防洪工程谋划实施。各区县政府要结合长江干支流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谋划建设一批防洪工程项目,确保城乡防洪能力持续提升。新建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洪水标准设计。位于城镇建成区的新建防洪工程,一次性建成难度较大或者技术方案不成熟的,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
(二)加强泄洪通道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洪涝风险,建立畅通的泄洪系统。泄洪通道应当满足泄洪需要的断面尺寸,同时应为市政管网、城市安全、滨水景观等预留必要的空间距离,涉及城市的泄洪通道建设应当提高1个以上防护等级。要加强对城市水体的保护,严格限制填埋、加盖、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确需实施的,需依法严格审批,保持城市水体原有泄洪能力。
(三)注重防洪工程品质。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要注重综合效能研究,与提高城乡生活品质、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水美乡村、提升水科技和水文化相结合,以人为本、分台设计,实现舒缓开敞。要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注重绿色低碳,降低工程造价,不大挖大填,不千篇一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采用自然生态、防护绿地、公园、田园等生态防洪工程方式,积极创造可供市民使用的平台空间,避免“高挡墙”“大斜坡”等将市民与水岸割裂的空间形式。
(四)加强已建防洪护岸工程改造。未达标的防洪护岸工程可结合旧城改造或公园、绿地等设施建设分级分台达到防洪标准。其他未达标的防洪护岸工程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有条件的防洪护岸工程,应当实施生态化和智能化改造。
六、加快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
(一)大力推进水文基础设施现代化。加强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建设,优化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和功能,实施水文监测要素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有效提高大江大河、中小河流预报精度,延长洪水预见期。
(二)强化水库群联合调度。做好重要江河(水库)洪水预报及调度方案、洪水风险图、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编制。建立跨省(区、市)、跨区县上下游联防联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游洪水信息的收集利用,完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建立健全水库群联合调度机制。
(三)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开展重点城(集)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实行山洪灾害危险区动态管理,构建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山洪灾害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四)提升水旱防灾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机制,加强专业型、专用型水旱防灾物资储备,全面提升水旱防灾物资保障能力。
(五)探索洪水保险制度。对短期内难以拆除、也无有效防洪工程措施保护的房屋建筑,各区县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居民参加洪水保险或巨灾保险。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时限。2022年4月底前,市水利局和各区县政府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公布,并纳入防洪规划和空间规划。2022年10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以下房屋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梳理,分类制定方案,明确清退、保留、改建措施,建立清退和改建台账。“十四五”末,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要全部拆除;除特别难以解决的防洪风险隐患外,其余防洪风险隐患要基本消除。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区县政府要制定防洪能力提升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逐项实施。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防洪能力提升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升重庆中心城区防洪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日
文件下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