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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0-01433 [ 发文字号 ] 渝办发〔2011〕150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1-05-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移民安稳致富,事关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同时,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强化协作联动

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日常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化广电、扶贫、移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订工作计划,增添支持措施,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调动相关部门力量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年底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贯彻落实发改农经〔2010〕297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市水利局、市移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收集掌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情况,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统筹规划,突出项目支持

各区县(自治县)要以市级相关规划为指导,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三峡水库和其他大中型水库分别编制),于2011年8月底前报送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审批。要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区县(自治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特别是做好相关项目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关项目纳入“十二五”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对应部门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市水利局、市移民局要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有关区县(自治县)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与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等其他渠道资金相衔接,统筹平衡、合理安排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等移民扶持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申报或安排投资计划及审批项目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要积极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

三、创新管理,鼓励移民参与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模式,扶持项目的选择要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让受益移民参与决策。项目管理要尽可能减少流转环节、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建设成本。对山坪塘改造、人行便道建设等规模小、布局分散、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密集型项目,要探索建立移民自建和“先建后补”制度,实行移民自建、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的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标准较高且主要由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投资和验收标准,统一采购材料及设备,由移民自行建设,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对技术标准高、规模较大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尽量吸纳当地移民劳动力参与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建管分离、相互制衡,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取信于移民群众。

四、强化监管,提高资金效益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规范资金安排和使用审批程序,把住规划编制、项目审核、资金使用等重要关口,严禁虚列项目套取扶持资金,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相关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0〕2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卫生厅(局)、移民管理机构、扶贫办、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每人每年600元的后期扶持资金已全部兑现,农村移民收入明显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条件有改善,享受到后期扶持政策的水库移民群众满意度较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投入不足,大部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然相对落后,移民与当地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区还有扩大的趋势。水库移民连带影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长远发展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全面贯彻落实17号文件,进一步巩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现就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并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17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力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把增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力度作为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任务,从各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加快建立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移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投入,深入推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全面落实。

各级有关部门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各相关行业规划和计划,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出台优惠政策,督促项目实施,确保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加大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在规划编制工作中进一步重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抓紧汇总梳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关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范围、现状、存在的问题、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等相关材料。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影视、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投资方向,在“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并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交通、饮水、住房、水利、污水与垃圾处理、教育和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卫生、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土地整治、扶贫开发、农村能源、社会事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缩小和消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实施情况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各专项规划的情况,综合考虑发展需要与资金可能,按照轻重缓急,修编项目规划,协调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库区基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0.5厘钱电价加价资金等移民专项资金要与其他渠道的资金统筹衔接,重点解决其他投资渠道难以覆盖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问题,优先安排见效快、效果好的民生项目,在保证移民专项资金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也可与其他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有关部门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行业年度建议计划,并在报送年度建议计划中,注明哪些项目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在安排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沼气、农村电网完善、空心村整治、农村社会服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移民技能培训、学前教育、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年度投资计划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鼓励采取切块或带帽下达等方式安排资金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社会事业。

对于切块下达到省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及移民管理机构,在细化分解投资计划时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同时,各省(区、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拓宽投资渠道,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资金投入,在安排地方政府性资金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四、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要以巩固政策实施已有成果为基础,以解决当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提高移民等农民收入水平为重点,以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及改善教育、卫生等民生为主攻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优先实施符合相关规划、前期工作基础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环节,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要综合考核当前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将各渠道资金相对集中安排使用,有条件的可实行整村推进。现有投资渠道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于移民最急需的项目,移民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原则上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有关工程建设,扩大资金来源,提高管理水平。各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尽量组织移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移民就业机会,促进移民增收。

五、强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安排,要充分征求移民意见,听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反映。在项目实施中,要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确保移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移民长远生计直接相关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等重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坚决防止因信息公开不够、项目建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新的信访问题或不稳定因素。

各部门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落实及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移民管理机构要将各部门投入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资金和完成的工作量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并采取适当方式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共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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