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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33Y/2021-007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规划文本(2016-203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洪形势...4

第三章 防洪标准与总体规划...8

第四章 防洪管理与控制规划...11

第五章 防洪措施规划...15

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18

第七章 附则...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减灾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洪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在《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年)》基础上,深化编制《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规划(2016—2030年)》。

第二条  规划作用

《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规划(2016—2030年)》提出了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减灾的规划目标、工程布局和措施要求,是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内涉水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考虑洪水防御、河道治理、水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需要,合理确定主城区防洪标准,调整优化防洪布局,科学安排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加强防洪管理,统筹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完善城市防洪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城市防洪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功能品质提升,为主城区美丽山水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防洪安全保障。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行政区,幅员面积 5473km2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2015年。

规划水平年:近期2020年,远期展望到2030年。

第六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4.《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08年)

5.《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6.《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6年修订)

7.《防洪标准》(GB50201—2014)

8.《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

9.《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年)》(2007年)

10.《长江流域防洪规划》(国函〔2008〕62号)

11.《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

12.《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

1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二章  防洪形势

第七条  自然条件

重庆市主城区位于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尾部,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区域内江河纵横、水系发达,长江由西南向东北横贯重庆市主城区,嘉陵江从北向南在重庆朝天门与长江汇合,除长江、嘉陵江外,还有鸦溪河、芦沟河、五布河、花溪河、朝阳河、梁滩河、黑水滩河、璧北河、虎溪、御临河、一品河、大溪河、渔溪河、后河、柏水溪、大洪河、温塘河、二圣河、平滩河等19条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的河流。重庆市主城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雨量充沛,降水量年际年内变化大,主要集中在5—10月,多以暴雨形式产生。城市建成区及重要基础设施等大都滨江临河,容易受到洪水威胁,长江嘉陵江过境洪水和本地暴雨洪水使得重庆市主城区洪水灾害频发,暴雨洪水遭遇过境洪水时更易产生较大洪水灾害,防洪任务十分艰巨。

第八条  历年洪涝灾害

据历史资料记载,自1788年(清乾隆53年)以来的220余年中,共发生6次特大洪水,其中以1870年(清同治9年)7月的洪水为最大,重庆海关(现玄坛庙附近)水位达197.50m,1788年次之。同期北碚曾发生过8次特大洪水,其中仍以1870年7月的洪水为最大,北碚水文站洪水位达213.99m。1981年7月16日重庆特大洪水(简称“81.7”特大洪水)导致重庆市主城区沿长江、嘉陵江广大地区被淹,其中朝天门超过警戒水位的持续时间达102小时之久,北碚城区大部分被淹没,水深达2m以上。2012年7月21—22日,重庆市主城区受长江过境洪水影响,朱沱站洪峰水位达到217.04m,是自1954年建站以来第一位,超历史实测最高纪录0.73 m。

第九条  现状防洪能力

直辖以来,尤其是《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防洪规划(2006—2020年)》实施以来,上游溪洛渡、向家坝、亭子口、草街等水库投入运行,重庆市主城区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不断建成,防洪非工程措施进一步完善,防洪减灾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初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长江:城市河段中,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均为50年一遇,渝中区黄沙溪段为50年一遇、菜园坝至朝天门段为5—10年一遇,南岸区石板坡长江大桥至李家沱段为20年一遇、其余河段均为50年一遇,巴南区鱼洞长江大桥至一品河河口段为20年一遇、其余河段均为50年一遇;结合非工程措施,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防洪标准可达到100年一遇,南岸区、巴南区防洪标准基本可达到100年一遇,渝中区(主要是菜园坝至朝天门)防洪标准达不到100年一遇。乡镇河段中,除巴南区木洞镇、麻柳嘴镇和渝北区洛碛镇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局部段设计洪水标准低于20年一遇外,其余乡镇均为20年一遇;结合非工程措施,长江沿岸乡镇防洪标准基本可达到20年一遇。

嘉陵江:城市河段中,江北区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均为50年一遇,渝中区化龙桥至李子坝段为50年一遇、大溪沟至朝天门段为10—20年一遇,北碚区均为20年一遇;结合非工程措施,江北区、渝北区防洪标准可达到100年一遇,渝中区(主要是大溪沟至朝天门)、沙坪坝区(主要是磁器口)防洪标准达不到100年一遇,北碚区防洪标准可达到50年一遇。乡镇河段中,除北碚区澄江镇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局部段设计洪水标准低于20年一遇外,其余乡镇均为20年一遇;结合非工程措施,嘉陵江沿岸乡镇防洪标准基本可达到20年一遇。

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鸦溪河、芦沟河沿岸没有城镇分布,其他17条沿岸均有城镇分布。分布有城镇的17条河流中,五布河、花溪河、朝阳河、梁滩河、黑水滩河、璧北河、虎溪等7条河流沿岸部分城镇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局部段设计洪水标准低于20年一遇,御临河、一品河、大溪河、渔溪河、后河、柏水溪、大洪河、温塘河、二圣河、平滩河等10条河流沿岸城镇已建成防洪护岸工程设计洪水标准可达到20年一遇;结合非工程措施,五布河、花溪河、朝阳河、梁滩河、黑水滩河、璧北河、虎溪等7条河流沿岸部分城镇防洪标准达不到20年一遇,御临河、一品河、大溪河、渔溪河、后河、柏水溪、大洪河、温塘河、二圣河、平滩河等10条河流沿岸城镇防洪标准可达到20年一遇。

第十条  薄弱环节与存在问题

1.部分河段存在防洪工程标准偏低、岸坡不稳、防洪抢险通道不畅等问题,长江菜园坝至朝天门、嘉陵江磁器口以及大溪沟至朝天门等河段尤为突出。

2.随着重庆市主城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加快推进,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经济总量不断增大,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重点区域转移,功能转变,部分区域对防洪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新的防洪问题和防洪需求。

3.部分道路、桥梁、码头、房屋、石河堰等已成涉河建(构)筑物存在阻水,建筑弃渣和垃圾形成阻洪卡口,影响防洪安全。

4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亟需加强,防洪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第三章  防洪标准与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防洪标准

1.城市或地区防洪标准:城市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相对独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2.防洪护岸工程设计标准:

长江、嘉陵江防洪护岸工程:建筑物级别3级及以上,堤防护岸顶高程宜按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设计标准确定;

城市区域其他河流治理工程:洪水设计标准宜为50年一遇及以上;

相对独立的乡镇和农村地区河流治理工程:洪水设计标准宜为20年一遇及以上。

防洪标准宜适应流域防洪总体规划要求。对于已成城镇防洪标准不达标的区域,应结合旧城镇改造逐步达到相应防洪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

2020年近期目标:实施长江、嘉陵江防洪护岸工程、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和防洪水库工程,加强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薄弱环节工程建设,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工程体系;配套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防洪管理措施,完善防洪非工程体系。基本形成与重庆市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体系,显著提高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减灾能力。

2030年远期目标: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薄弱环节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非工程及管理措施。构建与重庆市主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可靠、生态景观良好、运行调度高效”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减灾能力。

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

按照构建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减灾体系的总体目标要求,根据重庆市主城区自然地理条件、区域特点、水系分布及洪水影响特征等,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防洪安全、防洪与排涝、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之间的关系,遵照分区防护、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重点针对现状防洪薄弱环节、薄弱区域,因地制宜进行重庆市主城区防洪总体布局。

1.工程措施

长江、嘉陵江:以护岸工程为主,通过积极实施沿江防洪护岸工程,基本形成洪水防御工程体系;同时结合城市旧城区改造,巩固提升薄弱区域护岸工程防洪能力,逐步达到相应防洪标准。

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以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为主,通过在沿河两岸城镇区域实施护岸、疏浚通卡、拦蓄清淤、生态清水等河道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城镇区域河段综合防洪能力。

防洪水库:在有条件的河流城镇上游河段合理布局具有防洪功能任务的水库,有效拦蓄洪水,减轻下游城镇防洪压力。

2.非工程和管理措施

落实防洪非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发挥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效益,提升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决策水平和整体防洪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水雨情监测系统、防汛调度指挥系统、洪水调度管理、防洪区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防御洪水方案及防洪应急管理等。

第四章  防洪管理与控制规划

第十四条  防汛指挥

1.强化责任、完善指挥调度机制;

2.创新防汛宣传方式,进一步增强防汛意识;

3.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道管理与防汛指挥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洪水调度管理

按照“主动规避风险、适度承担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对洪水实施调度管理。完善洪水调度管理权限及规章制度,编制防御洪水和洪水调度方案,建立汛情通报与信息共享,完善与上游骨干大中型水库的调度协调机制。

第十六条  防洪区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防洪区及河道管理工作。

1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为河道主行洪区,不允许任意侵占、开发;10年一遇至20年一遇洪水位为城市建设限制使用区,该区域内应以保持天然河岸为主,经论证、批准可适当修建湿地、生态工程;20年一遇至5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为城市建设控制使用区,在此区域内不得修建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永久性建筑物,经论证、批准后可修建具有及时拆除功能的临时建筑;50年一遇洪水位至10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为城市建设可使用区,经批准在该区域修建的建筑物应具有防淹、抗冲和人员、物资撤退通道等功能。

城市规划区的选址和建设必须满足防洪标准要求。对于低于防洪标准的已成城区,做好警示标识,设立防洪抢险通道,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建立保险基金。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项目和重要桥梁及工程构筑物,应按三峡枢纽工程的要求控制高程,对于确实不能满足三峡枢纽工程控制高程要求的项目,应论证报批。通航河流桥梁,必须按相关规定留有足够的通航净空。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采取限期改建等补救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2.0km2的河道,封盖集水面积2.0km2以下的河道,其防洪标准应当在所在城镇防洪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以上防护等级。

第十七条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强化防汛物资购置、验收、储备、使用年限、报废更新、应急调度等管理,做到关键时刻防汛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八条  防洪交通管理

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细分防洪交通管理责任;建立防洪交通应急响应管理机制,做好防洪交通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防洪工程管理

进一步落实防洪工程管理范围,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建后工程管护,确保其安全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优化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条  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

健全社会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法规、制度约束作用;完善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机制。

第二十一条  防御洪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长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嘉陵江防御洪水方案由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组织制定。

(注:防御洪水方案是指防范和应对标准内、超标准洪水的方案,包含防汛准备、预报预警、抗洪抢险、救灾等内容;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区域的洪水灾害而制定的总体安排。因此,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规划是不同的。)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

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和抢险方案、编制洪水风险图;建立充实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大防汛物资储备。

第二十三条  防洪规划管理

1.重庆市主城区防洪规划是重庆市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批准后作为重庆市主城区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的基本依据。

2.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应服从本规划要求。

3.本规划确定的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4.长江、嘉陵江的防洪规划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的防洪规划,不跨行政区的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重庆市水利局备案;跨行政区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统筹有关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重庆市水利局与相关各区人民政府批准。

5.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防洪措施规划

第二十四条  防洪护岸工程

1.长江洪护岸工程:2020年前续建巴南区木洞镇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巴南区长江麻柳嘴(梓桐坝)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巴南区长江佛尔岩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南岸区长江防洪护岸综合整治第五期工程(一期)、南岸经开区长江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一期);规划新建防洪护岸工程45km,分别是大渡口区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三期)、大渡口区钓鱼嘴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大渡口区重钢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江北区唐家沱段防洪护岸工程、九龙坡区九渡口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南岸区南滨路五期长江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二期、渝北区洛碛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远期主要实施渝中区、江北区等城市拓展区防洪不达标的区域。

2.嘉陵江防洪护岸工程:2020年前续建沙坪坝城区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规划新建防洪护岸工程40km,分别是江北区江北农场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渝北区大竹林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渝北区礼嘉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渝北区悦来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北碚区澄江镇河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工程、北碚区东阳段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北碚区郭家沱至庙嘴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北碚区滴水岩至毛背沱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北碚区滴水岩至鸡公嘴防洪护岸综合治理工程。远期主要实施渝中区大溪沟至朝天门河段以及其他城市拓展区防洪不达标的薄弱区域。

3.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综合治理工程:2020年前续建九龙坡区大溪河、渝北区后河、巴南区花溪河等3处河流综合治理工程;规划新建河流综合治理工程145km,涉及行政区有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共6个区,规划河流有御临河、温塘河、五布河、一品河、花溪河、朝阳河、梁滩河、黑水滩河、后河、璧北河、大洪河共11条河流。远期主要实施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城市、乡镇拓展区防洪不达标的区域。

2021—2030年,长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乡总体规划,主要实施以下三类工程:一是针对防洪不达标已成城镇薄弱区域,结合旧城镇改造实施防洪护岸工程,逐步实现防洪达标;二是对于规划新城镇实施防洪护岸工程,确保规划新区防洪达标;三是结合美丽山水和海绵城市建设,对部分已成达标防洪护岸工程进行改造,满足生态要求。

防洪工程措施宜综合考虑地形地质、重庆市主城区美丽山水城市及海绵城市建设等,因地制宜采取生态型护岸结构。

第二十五条  防汛指挥系统平台建设

继续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指挥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完善信息采集与防汛信息传输,完善防汛指挥平台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  防洪管理配套措施

严格防洪管理,加强控制,积极落实各种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防洪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重点河流防洪规划编制、重点河流防洪应急预案和抢险方案编制、洪水风险图编制、防汛应急抢险设备及物资储备、培训基地建设、救生通道和平台建设、防洪抢险通道防洪交通的划定及标识制作、防洪预警信息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六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

按照“突出重点、协调兼顾、分期治理、远近结合”的原则,优先实施事关全局、对提升城市整体防洪能力起关键作用的骨干工程,推进重点区域中小河流治理。完善非工程措施,强化防洪管理,提高洪水管理与调度水平。规划2020年前实施长江防洪护岸工程45km、嘉陵江防洪护岸工程40km、其他流域面积100km2以上河流综合治理工程145km。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河道管理执法,加强河道法律法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意识;强化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利用新闻媒介,开展规划、建设成果和减灾效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防洪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受益范围或采取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引导受益单位或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防洪建设,保证防洪工程的顺利建设;加大防洪减灾研究及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解决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难题,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支撑,促进城市防洪减灾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报告及附图构成,报告是对文本的具体说明。

第三十条本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确需对本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划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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