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会议的发言材料
市水利局基建处 龙和生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目前我市第一批中小流域综合治理11个项目的投资计划已下达,按水利部和市局要求今年内必须完工。目前汛期即将来临,要完成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此,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作简要发言。
一、关于项目前期审批
1.工程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初设报告应先送市水利规划院或局总工办审核出据技术审核意见后,由基建处进行初设批复。
2.初设批复中几个专项材料要求。初步批复前的专项审批主要包括规划、环评、用地、水保、涉河建设方案等,按局3月20日会议初定原则,这几项专项审批暂由区县相关部门批复,并作纳入为正式初步批复的前置条件。
规划:规划批文应附图标明水域蓝线、堤防管理绿(或红)线。
环评: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批。
用地:由所在地国土部门出据批文,对没有征占地的应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水保及涉河建设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审批文件。
3.落实项目业主。各区县在上报初设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并附区县政府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开工准备
1.项目法人机构组建与职责
虽然中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现纳入市级管理,但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仍在区县,因此要求区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相关规定完善项目法人机构组建,明确各内设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
2.项目招投标管理
①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 )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公司实行公开招标。项目不允许邀请招标。
②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应规定报基建处审批后发售。
③市水利局局纪检监察室、基建处会同区县监督部门共同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3.项目建设监理
项目建设监理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
4.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初设批复方案进行优化、细化,鉴于项目不大,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发生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少数个别项目如却因特殊情况确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后方能实施。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设计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项目的质量监督应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如区县有质量监督站的,可由市质量监督中心站委托区县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6.办理开工手续。开工批复属行政许可项目,要求各项目业主要按照市水利网上“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行政许规定和相关资料报市局总工办接件,由基建处办理批文。
三、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1.严格实施项目“三公示”制度。各项目必须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开工、完工和违规违纪公示,公示具体要求和格式请参照渝水基[2008]29号规定。“三公示”原件将作为工程款拨付、项目验收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区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各参建各方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倒排施工计划。对第一批的11个项目,要按照5月底前开工的要求向市局上报正式的分月施工计划,市局将根据分月施工计划进行进度考核和纳入年底对相关区县的“禹王杯”考核。
3.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①工程合同签订。按照我市现行水利工程合同文本的格式和内容签订,工程合同不得对招标约定和投标承诺有实质性的修改。
②严格实施“压证上岗”制度。各参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各参建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负责人等)必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
4.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工程参建各方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鉴于此类项目施工正处于主汛期,要求各项目业主结合工程实际,认真编制和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防汛方案和抢险预案,确保工程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和投资评审,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区县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渝水〔2002〕37号)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原则上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及现行的有关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视工程建设情况,可不对项目的单项工作实行单项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