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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0-09-16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许可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44号)精神,我局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取水许可、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等六个事项整合为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审批一个事项,并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制定了服务指南,并经2020年第十二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审批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7月9 日         


    (联系人:陈显琼;联系电话:023-89079386)



                  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审批服务指南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要求,根据《重庆市编办关于深化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编办〔2018〕211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取水许可、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等六个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审批,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同一阶段需同时申请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个批文)的方式进行涉水行政审批,同时申请人仍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申请和办理。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取水许可、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19条、38条、48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23条、27条、33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四)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11条、14条、17条、20条、21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5条、第33条。

    (六)《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

    (七)《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7条、第28条。

    (八)《重庆市水文条例》第13条、第34条。

    (九)《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十一)《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5条、8条、9条、10条、11条、17条、20条。

    (十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3条、第7条、8条、10条、15条、16条。

    (十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2条、5条、7条、8条。

    (十四)《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十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十六)《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

    (十七)《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4条、6条、7条、10条、14条。

    (十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发〔2012〕32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审批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市级审批范围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委审核权限除外)水工程建设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

    3.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其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4.取水许可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中型水库工程的取水许可;

    (2)主城区范围(渝中、沙坪坝、九龙坡、江北、大渡口、南岸、巴南、渝北、北碚)可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313号)精神,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市级取水许可审批。

    5.专用水文站的审批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设立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三)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取水许可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建设妨碍性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填堵、封盖集水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的河道;

    4.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炭、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上述六个行政审批事项,除主城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申请可采用常规审批制或承诺告知制外,其余五个审批事项申请均采用常规审批制。

    (一)常规审批制

    1.申请书(表)(原件3份);

    2.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需项目法人提供不涉及第三者利益的承诺文件(原件1份);

    3.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4.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原件15份,电子版光盘1张);

    5.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的说明(原件1份,仅限申请取水许可提供)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仅限申报取水许可提供);                                                                                                        

    7.拟报批(核准、备案)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意见;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复印件1份,仅限申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事项提供)。

    (二)承诺告知制(仅限主城区范围内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取水量与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性说明(原件1份);

    3.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提供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书或其他相关文件;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需提供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书(原件1份);

    4.建设项目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文件;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用水定额指标的说明(原件1份);

    7.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8. 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的说明(原件1份);

    9. 申请人的承诺(原件2份)。

    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

    (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审批申请文件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

    (二)受理:由工程建设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

    (三)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并提交审查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

    (五)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

    (四)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或退件处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023-63851713(行政许可办公区)。

    (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

    (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

    (二)可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http://zwfw.cq.gov.cn(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

    二十二、备注

    (一)河道管理范围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24号)执行。

    (二)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三)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工程建设必须按审批文件的要求施工,不得越线施工。

    (四)工程施工完毕,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

    (五)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其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有争议的,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裁决。

    (六)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权限以外设立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有争议的,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裁决。

    (七)重庆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按照“渝水设〔2019〕1号”执行。

    (八)本指南与其他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附件:1流程图.docx

          2.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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